会计制度条款(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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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会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等。
第三条本企业会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
(三)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
(四)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便于与同行业其他企业进行比较。
(五)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
(六)谨慎性原则:在不确定因素下,会计处理应持谨慎态度。
(七)合规性原则:会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四条本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条本企业会计核算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现金收付制: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二)应收应付制:以合同约定的应收应付时间进行会计核算。
(三)分期收款制:以分期收款的时间进行会计核算。
(四)分期付款制:以分期付款的时间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本企业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核算: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二)负债核算: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三)所有者权益核算: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四)收入核算: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五)费用核算: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六)利润核算: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七条本企业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和整理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编制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和会计政策,编制记账凭证。
(三)登记账簿: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
(四)编制会计报表: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会计报表的审核:对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三章会计监督
第八条本企业设立会计监督机构,负责会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会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监督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防止舞弊行为。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
(四)提出改进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会计监督机构有权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会计凭证的编制和审核。
(二)账簿的登记和保管。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
(四)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本企业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月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五)审计报告。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会计报表。
(四)审计报告。
(五)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会计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对会计人员进行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会计专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二)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四)参加会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企业财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注:以上条款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包括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3.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4. 便于内部控制和审计。
第四条本企业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会计部门做好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企业设立会计部门,负责企业会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会计部门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提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任命。
第七条会计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会计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
2. 熟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4.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1. 实质重于形式;
2. 权责发生制;
3. 配比原则;
4. 实际成本核算;
5. 会计分期;
6. 重要性原则;
7. 一贯性原则;
8. 适应性原则;
9. 可靠性原则。
第十四条会计科目设置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取得、保管、使用和销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并经会计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保管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会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本企业实际情况。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会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内部监督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包括会计凭证审核、会计账簿检查、会计报表审查等。
第二十二条外部监督由国家审计机关、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会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会计档案是会计工作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应符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章会计信息化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积极推广会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会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 会计核算;
2. 会计报表编制;
3. 会计数据分析和预测;
4. 会计决策支持;
5. 会计信息共享。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企业会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附件:
1. 会计科目表;
2. 会计凭证格式;
3. 会计账簿格式;
4. 会计报表格式;
5.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注:本制度字数共计2500字。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人员和涉及会计业务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记录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应当前后一致。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
(五)谨慎性原则:会计处理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确保资产、负债的公允计量。
(六)重要性原则:会计处理应当关注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会计机构,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机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原则:会计机构应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
(二)统一原则:会计机构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三)精简原则:会计机构应精简高效,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熟悉会计业务,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参与编制财务报表。
(三)提供会计信息,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参与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工作。
(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八条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生经济业务。
(二)取得原始凭证。
(三)编制记账凭证。
(四)登记账簿。
(五)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会计凭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支票、银行对账单等。
(二)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第十一条会计账簿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记账:记录经济业务的日期、摘要、金额等。
(二)明细账:记录经济业务的明细分类。
(三)总账:汇总各类明细账,反映经济业务的总体情况。
第十二条会计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利润表:反映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三)现金流量表:反映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会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前监督: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经济业务合法、合规。
(二)事中监督:对经济业务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舞弊行为。
(三)事后监督: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会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会计业务,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十五条会计监督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经济业务合法、合规。
(二)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审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完整。
(二)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齐全,不得缺页、缺项。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销毁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省略部分条款,共计2500字)
(一)会计凭证的填写要求
1. 填写凭证时,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2. 填写凭证时,应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进行编号。
3. 填写凭证时,应详细填写经济业务的摘要、金额、科目等。
4. 填写凭证时,应加盖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等的签字或盖章。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
1. 登记账簿时,应按照会计科目分类,逐日逐笔登记。
2. 登记账簿时,应使用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
3. 登记账簿时,应确保账簿的整洁、清晰。
4. 登记账簿时,应定期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1. 编制报表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2. 编制报表时,应确保报表的准确、完整。
3. 编制报表时,应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4. 编制报表时,应按时提交给上级领导。
(四)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 会计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会计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归档。
3. 会计档案的归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齐全。
4. 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定期进行清理、整理。
(五)会计电算化的管理要求
1.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设置、使用。
2.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确保数据的安全、完整。
3.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定期进行备份、恢复。
4.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
(六)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1. 会计人员应定期参加会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考核,确保会计工作质量。
3. 会计人员应参加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4. 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业绩考核,激发工作积极性。
(七)会计制度的修订与实施
1. 本制度如有需要修订,由财务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2.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其他
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