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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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6.06.13
•【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98号
•【施行日期】1996.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
(1996年6月13日证监发审字〔1996〕9
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京证监发〔199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A股)的批复》(京政函〔1996〕6号)和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体改委字〔1993〕第4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80万股,原内部职
工股占有额度上市980万股(共占用额度506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

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1820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和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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