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历城区中医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院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增强每位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规范全院干部职工的职业行为,保证医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我院各科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诊)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医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权职责,以致影响医院工作秩序,损害医院和患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遵循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规定实施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作人员行为过错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及相关责任。

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起决定性作用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
责任的人员。

相关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相关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我院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因管理不力,科室工作人员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严重差错、事故等影响医疗工作秩序的;
(二)工作方法简单,推诿责任,违反《首问(诊)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的;
(三)对上级决议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指令性工作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执行的;
(四)对科室工作不检查、不监督,工作中干部职工或本部门推诿责任的;
(五)科内领导不团结,影响工作开展的。

第八条医院临床医药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诊)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
(二)凡有服务态度差,对病人态度冷漠、生硬,推诿等引起投诉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诊疗、手术、会诊及必要检查不及时,对急诊病人、新入院病人不按时应诊的;
(四)没有严格执行医疗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医疗差错或事故的;
(五)当班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诊疗过程中打接手机的;
(七)在工作时间内,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干私活、看电视、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
(八)搬弄是非,科内不团结,影响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行政后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工作不主动、拖拉,斤斤计较、影响工作的;
(二)服务态度生硬、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有不良反映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特殊原因,工作不及时到位的;
(四)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干私活、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看电视、擅离工作岗位);
(五)浪费办公用品,擅自挪用公物,损害医院财物,给医院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十条工作人员行为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书面检查;
(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低聘;
(五)待聘;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解聘;
(九)辞退。

以上方式可单独追究,也可并列追究。

同时,还可以根据过错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扣发绩效工资的经济惩罚。

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所述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低聘、待聘;情节严重的,可分别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八、九条所述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负责人按照相关的职责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对同一行为符合两项以上责任追究的,按照从高原则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主动赔礼道歉,取得患者或家属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份损失;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行为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职工群众反映较大的;
(三)个人或科室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损害医院声誉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五)不执行上级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责任认定,要指定专人(两人及以上)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调查人及所在科室意见,调查结束,调查人应写出调查报告,提交院办公会议审议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辩。

第十六条本院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借用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