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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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2] 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其中:
1.2.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1.2.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在研资助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
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特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自然科学基金资金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印发200份2010年9月2日印发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财
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
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皖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
额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基金项目经费预算。
依托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严格审查其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作为项目评审、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时,须按要求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根据批准项目资助额度和本办法,修订计划任务书中的项目经费计划,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经费的合理性原则。
(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
即除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编报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统一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审核与编制预算。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依托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并审核把关。
第四章拨款
第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对资助项目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工作,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项目负责人在依托单位财务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财务工作。
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的单位,省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合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必须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工作,又需把资助项目带到省内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题或因故中止或撤销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汇总决算报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将编制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收支决算,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报送省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在研项目的经费结余,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经费结余,原则上由依托单位留用,继续用于支持
基础研究支出。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因故中止实施,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经费结余退回省基金办。
因故被撤销原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已收到的基金项目经费全部退回省基金办,对逾期不退回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基金委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基金委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省基金办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撤销项目,收缴部分或全部经费。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科基金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
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管理
工作。
第三条省自科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问责机制。
第四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臵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臵、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臵、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臵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
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湘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5%。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和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应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基金项目经费预算。
依托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严格审查其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作为项目评审、立项的参考。
第八条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时,须按要求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根据批准项目资助额度和本办法修订项目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附在合同书后报省基金办核准,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经费的合理性原则。
(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
即除省自科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统一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审核与编制预算。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予以协助并审核把关。
第四章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