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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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
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民福发[2015]2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5〕283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已经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7月27日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本市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时遇到的相关手续办理困难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家庭老年人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在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紧急医疗救助等服务时,依据现有规定无法按照相应程序履行签订养老服务合同、进行住院登记和手术签字等手续的老年人。
第三条特殊家庭老年人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选择通过代理服务机构实现入住养老机构及相关接续服务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服务机构是由北京市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信原则,为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委托、接受服务应当遵守自愿、诚信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