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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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10.19
•【文号】劳社部发[1999]33号
•【施行日期】1999.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
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去年以来,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部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不规范,与地方的工作关系不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严格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
中央企业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
导下完善规章制度,做好下岗职工建档建卡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和资金筹集情况,及时填报统计报表,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职工证明”等有关手续。

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原有的劳动合同。

对已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已进入中心但尚未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中心要尽快与其补签协议。

对经做工作,仍不进中心、不签协议的人员,不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3年后也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工作的指导检查,坚决纠正企业轮流安排职工下岗进中心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中心的工作指导,对下岗职工及时予以认定,核发“下岗职工证明”,并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纳入常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汇总上报。

二、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坚持按“三三制”办法负担,属于企业自筹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要积极落实到位。

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由中央企业向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定下岗职工人数和企业盈亏状况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劳动保障部门须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统筹,制定补缴计划,补缴失业保险费,并按照边拨付边补缴的原则拨付资金。

社会筹集确有困难,不能足额拨付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年年底以前出具证明,内容包括: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人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
金需求额;按“三三制”原则,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应筹额和实际到位额;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未足额拨付的原因。

由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中央财政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具体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对于社会筹集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审批,由中央财政在年终清算时予以补助。

各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在接到中央财政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后,要及时转拨到企业,并将转拨情况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要求,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挥三条社会保障线的综合功能,切实保障中央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计划,统筹安排。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劳动力市场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网等形式,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应帮助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要指导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特点,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合作,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

对地处三线、矿区等边远地区的中央企业,要结合结构调整和关闭破产工作,采取有序分流等办法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对于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可按规定采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还可通过组织劳务输出等办法,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加强指导,及时申请、转拨中央财政资金,结合本行业(企业)实际,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涉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问题,要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为有针对性地督促各地落实社会筹集资金,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汇总所属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资金需求的报告,同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关注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工作指导,进行统筹安排。

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1999年10月19日
c29321--010514l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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