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发展研究_球员工会_集体谈判及劳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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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20世纪70年代以来,职业体育的劳资纠纷频频出现,威胁着各职业体育联盟的经济基础。

随着劳资纠纷的不断解决以及劳资纠纷解决经验的积累,协调劳资关系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模式。

因此,本文对劳资关系中球员工会的地位及发展、集体谈判机制的发展以及劳资争议出现时的处理制度进行研究,进一步明确了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实质,探讨了劳资关系利益合作帕累托改进的重要性,为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良好运行提供理论借鉴和参考。

1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实质
美国劳资关系三方中资方及其组织、劳方及其组织工会、起规范和裁决作用的政府,相互作用,共同产出决定工作条件、劳动标准的一系列安排、协议和规则,这也就是它的运行过程。

综观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其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资方和劳方以及相关的附加因素。

基于本研究的需要,我们主要从资方和劳方两个维度进行研究。

其中,资方主要包括职业联盟以及成员俱乐部,而劳方主要包括球员与球员工会组织等。

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是作为要素所有者的美国职业体育球员方与美国职业体育成员俱乐部资方之间的交换关系,劳资双方的相互作用均是围绕着经济利益的形成与分配展开的。

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第46卷第2期2012年2月
Vol.46No.2
Feb.2012 Journal of Wuh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发展研究
——
—球员工会、集体谈判及劳资争议处理
刘小平
(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摘要:对美国4大职业体育联盟劳资关系中球员工会、集体谈判以及劳资争议的处理制度进行了研究。

认为,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利益关系的对立性是劳资冲突产生的诱发因素,劳资双方类似于一种双边垄断;球员工会的建立为集体议价创造了条件;美国职业体育成为具有明显商业属性的特殊领域,逐步建立了自身的集体谈判机制;劳资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ADR调控机制和劳资争议权调控机制;劳资双方应尽快建立“合作博弈”下的劳资利益平衡机制,确保劳资双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

关键词:美国;职业体育;球员工会;劳资争议;集体谈判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0X(2012)02-0043-05
Labor Relations of Professional Sports in USA
——
—Players'Association,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Labor Disputes
LIU Xiao p ing
(S chool of P.E,Soochow Univ.,Suzhou215021,China)
Abstract:Based on analyzing the essence of the labor relations of the four major unions in USA,the players'as-sociation,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labor disputes are studied.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interest in professional sports labor confrontation is the predisposing factor of labor conflicts.Both sides are similar to a bilateral monopoly;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layers'association creates the conditions for collective bargaining.The profes-sional sports have significant commercial properties in special areas,and gradually establish their own mechanism for collective bargaining.Labor disputes mainly includes the ADR mechanism and the labor disputes mechanism.And the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should establish a"cooperative game"for the interests of both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under the balance mechanism to ensure that the Pareto improvement of interests of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Key words:USA;professional sports;players'association;collective bargain;labor dispute
收稿日期:2011-12-06;修回日期:2011-12-20
作者简介:刘小平(1955-),女,江苏苏州人,副教授,研究方向:
学校体育学、体育管理学。

第46卷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劳资利益关系的一致性是指双方的利益、目标以及期望保持基本一致,奠定了劳资合作的基础。

通过对美国职业体育劳资谈判协议的签订过程来看,双方利益的博弈其实是追求一种双方的利益均衡和帕累托最优的过程。

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中,球员及其组织是在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而会员俱乐部则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两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立和矛盾关系。

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与对立性统一于企业劳资关系的实践中。

劳资利益关系的对立性只是一种潜在的劳资冲突,是劳资冲突产生的诱发因素。

劳资冲突的解决不仅需要完善企业的组织结构与经营管理机制,还需要通过政策与法律规范,健全劳资关系调节机制,实现劳资双方的利益共享。

2美国职业体育球员工会与联盟的双边垄断
双边垄断是单一买方和单一卖方市场协议决定产品或服务的工资率和市场价值[1]。

而对于这个特定市场理解的前提,则需要确定的买方和卖方。

职业体育球员专业技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其技能的专业性决定了球员就业市场是买方垄断市场。

职业体育联盟作为一个独买的买主在市场中运作。

尽管如此,职业体育中劳动工会的存在像是一个独占的卖方,已经改变了球员劳动市场的动力,因为它限制联盟的独买权。

通过会议及谈判在联盟和球员工会之间建立一个双边独占市场,职业体育联盟和工会决定球员报酬的问题,包括薪资的最低限度、津贴、保险、自由球员制度及处理申诉的方法等。

因此,职业体育的劳资双方类似于一种双边垄断,而为了保护其各自的专用性投资,劳资谈判在球员工会与联盟之间进行。

球员工会希望把工资设在球员的边际收入(MR)=劳动力供给(S)上,此时工资为W u,但联盟希望雇佣的劳动力数量在最后一个球员的边际成本(MC)等于其提供的边际收入产品上(MRP=D),此时的工资为W m。

双方的垄断特性决定了最终的工资将落在W u和W m 之间,并由双方议价的力量所决定[2](图1)。

3美国职业体育球员工会的地位
美国的工会组织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期。

工会及其组织的活动在19世纪被视为限制贸易的共谋行为,联邦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会组织的快速发展。

一般来说,工会分为同业工会和产业工会两类。

而职业体育工会并不能轻易地归入上面所述的两种纯粹类型中的一种。

一方面,他们显然代表着具有相似技能和独特技能的工人,类似于同业工会;另一方面,他们与那些雇佣或辞退工人的雇主们进行集体议价,极类似产业工会。

体育运动工会与其他所有工会不同之处在于不直接参与个人运动员获得的特殊工资的协商。

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MLB)在1885-1946年期间,球员们先后建立了4种球员协会,试图抵制并废除保留条款。

虽然每次均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在此段时间内仍未确立长期的集体谈判关系。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全国劳工关系法案》确立了工会地位。

该法公布后,职业体育联盟的球员们针对联盟制定的保留条款有损于自身的利益,纷纷组织起来成立自己的运动员工会,改变了以前球员联合会自愿组织,球员参加纯属自愿,联盟也不需要承认或处理的现况。

职业体育集体谈判的前提是对双方资格的确认,只有获得承认权的球员工会才可以进行集体谈判[3]。

20世纪60年代各大联盟先后承认了球员工会,NBA、NHL、NFL与MLB球员工会被联盟承认的时间分别是1964、1967、1968、1966年,而这与各联盟球员工会成立间隔了十年之久(表1)。

随着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劳工豁免制度的出台,使得工会组织固有的反竞争性质的集体性活动行为免受反垄断法的审查,一定程度上使得运动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业体育球员工会也成为代表会员球员并为其利益服务的运动员自治性组织,职业体育球员工会具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双重特性,其经济性体现在力图形成垄断,从而可以为劳动力提供更高的工资。

球员工会为会员提供有效的表达有关工作问题的机制,并真正成为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表1美国4大职业体育联盟球员工会成立及地位
获得时间
联盟名称
MLB
NFL
NHL
NBA
球员工会成立时间
1954
1956
1957
1954
工会地位获得时间
1966
1968
1967
1964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所得。

W(劳动力价格)MC
S
W u
W m
D=MRP
L、、L、、、MR L(劳动力数量)图1工会和联盟的双边垄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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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球员工会监督和保证联盟向运动员提供充足的保险、公平的合同,并合理地处罚违规的运动员。

因此,球员工会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为集体议价创造了条件,球员们运用反托拉斯诉讼、运动员罢工及申诉仲裁三个基本战略来强化其在集体议价过程中的地位。

4美国职业体育的集体谈判机制
4.1集体谈判机制在职业体育领域的适用
集体谈判是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手段,美国较早通过立法确立了集体谈判机制。

1933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全国产业复兴法》首次承认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地位。

1935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国家劳工关系法案》
(NLRA),不仅承认了美国工会集体谈判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还通过创建国家劳资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确保劳工权力的实施,且美国国会又以法定劳工豁免和非法定劳工豁免给予这种权利进一步的保护。

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重新平衡了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会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

同样,美国也较早把集体谈判机制延伸并适用于职业体育领域。

起初,职业体育被认为是“不具有商业属性的特殊领域”,在劳资关系上也不适用集体谈判机制。

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职业体育的商业性越来越显著,美国政府更加倾向于严格按照美国的经济法规从宏观层面管理职业体育。

体育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使得体育已不再是单纯的竞技运动,其已发展成具有明显商业属性的特殊领域,逐步建立起自身的集体谈判机制。

当然,集体议价条款受国家劳工关系法明确保护,属于强制性条款,运动员不得不遵守[4]。

4.2美国职业体育的集体谈判机制
在美国,集体谈判是资方和劳方借以确定就业条件和就业待遇的一个过程。

目前,劳资双方形成了比较健全的集体谈判模式,而职业体育劳资关系中各要素的地位、作用以及之间的关系如图2。

美国职业体育集体谈判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得以不断地发展,有利于劳资双方争议的合理解决。

美国职业体育集体谈判模式主要有资方(联盟与俱乐部)、劳方(运动员与工会)和政府三个参与者。

资方管理联盟事务,并制定俱乐部运作的有关政策,执行集体谈判的有关协议;劳方代表运动员整体在集体谈判中发挥作用。

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双方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是双方进行博弈的基础。

从集体协商谈判的过程来看,是劳资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博弈的过程。

而当劳资双方分歧无法达成共识时,则需要仲裁进行裁决,而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时,则可以借助司法、行政权力进行强行裁决。

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并不经常使用其中的调解来解决争议。

集体谈判协议侧重于仲裁而不是调解,但是这并不是说调解的作用不重要,而在1989~1996年全美的281起体育案件中,22.77%靠调解解决[2]。

5美国职业体育劳资争议处理机制
劳资争议的本质是劳资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冲突的外在表现[5]。

职业体育劳资争议就是联盟或俱乐部同运动员或运动员工会就有关权利和利益等事项而发生的纠纷。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中申诉和薪金等劳资争议纷至沓来。

5.1美国职业体育劳资争议的ADR机制
美国职业体育劳资争议的ADR机制在内容结构上主要包含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且是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两个程序有机统一。

5.1.1调解程序
调解是国家设立的专司利益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机构,在劳资之间进行斡旋与劝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劳资争议处理机构选派出的调解员通过说服和劝导,促使争议双方签订协议来解决争议。

职业体育市场因交易主体众多和涉及的经济利益很大,各种纠纷经常出现,而合理的争议调解制度出台势在必行。

职业体育市场争议的调解往往先由联盟和工会选派调解员出面,通过说服和劝导,促使争议双方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

当双方差距过大致使调解无法达成时,为避免争议久拖不决,由第三者居中裁决。

在同一争议案件中,基于有效保证公平,调解人和仲裁人要避免为同一个人。

仲裁员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查证、分析、判断并做出裁决,解决争议。

图2美国职业体育集体谈判模式
政府作为协调人
立法、执法和司法
经纪人
资方联盟和球队特派员劳工运动员和工会
集体议价过程
调停仲裁
刘小平: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发展研究45
第46卷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5.1.2仲裁程序
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以第三者身份对劳资双方的利益争议进行居中裁决的活动[6]。

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有着自己独特的、内部的、临时性的仲裁机制(一般以联盟主席作为仲裁员),与普通仲裁程序并无二致,但事实上体育协会内部的仲裁制度往往未达到仲裁所要求的中立与独立标准,其裁决可能导致法院严格的司法审查。

美国橄榄球联盟关于可仲裁的非伤病诉愿,NFL 集体谈判协议第7条第1款规定任何涉及对CBA协议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只要其内容与球员的雇佣条件有关,所引发的争议就应当由协议中第12条第1款规定的NFL内部仲裁程序解决。

非伤痛诉愿必须在争诉行为发生之后45日内提起,或是当事人知悉行为后的45日内提起,两者若冲突之时,以后一项规定为准[7]。

经过事实调查程序后的纠纷需要转交球员与俱乐部关系委员会处理或者仲裁委员会委员形成的三人仲裁庭进行仲裁,该裁决须在审理后30天做出,且该裁决是终局判决。

协议规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运动员和联盟之间的所有争端由美国仲裁协会仲裁。

NBA集体谈判协议第28条规定,非伤病诉愿和伤病诉愿的仲裁程序是一致的。

第1款规定任何涉及该CBA条款、球员合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均应通过该条款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而球员最高工资纠纷则由NBA主席作最终裁断[8]。

NBA仲裁主要有委员会、中立的仲裁员、系统仲裁等三个不同层次的裁决者。

其中,系统仲裁解决的争议包括最高薪金的操作以及运算等;NBA的内部仲裁程序通常包括协商程序、诉愿小组的处理程序以及最终的仲裁程序三个步骤。

NBA中立仲裁庭做出的仲裁则是终局判决,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关于球员工资纠纷诉愿仲裁程序,球员与球队均可以启动工资仲裁程序。

球员启动程序的仲裁必须在每年11月5日到1月15日之间向球员工会提出,且须在1月15日之前将该申请告知MLB球员关系委员会。

球队启动程序的仲裁申请必须在每年1月2日到1月15日之间提出[9]。

有关的球队和球员都要将其最终要价交给仲裁员,仲裁员会对球员或者球队中的一方提出的薪水方面的最终建议进行采纳,此仲裁是“最终要价(final offer)”仲裁。

全美职业冰球联盟和球员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协定适用于球员和其工作的俱乐部之间的单个关系。

如果提起申诉的当事人提交仲裁,仲裁员有权来解释、适用或裁定集体谈判协定或球员单独签订的合同中的任何条款。

综上所述,美国四大球职业体育联盟依运动项目特点和适用对象采用不同的内部仲裁程序,并严格规定了内部仲裁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内部劳资争议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内部仲裁协议尽管得到了肯定,但其中的仲裁条款还是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但主要是对仲裁程序的审查,避免瑕疵程序的出现。

美国法院在处理类似争议案件时,会遵循“承认当事人自愿放弃司法救济”以及“司法救济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的原则[8]。

5.2美国职业体育劳资争议权的行使
劳资争议权的行使是指劳资双方采取法定对抗方式以迫使对方妥协与让步的行为。

争议权之实质在于使劳资双方在法定框架内进行角力与博弈。

《国家劳资关系法》给予雇员为了合法的目的而进行和平罢工或怠工的权利。

争议权不仅包括劳动者的罢工权,又包括雇主的闭厂权。

而罢工权和闭厂权则是劳动者实现集体谈判目的的辅助性与保障性权利。

职业运动员作为劳动者享有罢工权。

但是,经济学家认为罢工和闭厂停业好像违背了理性行为这个经济学基本假设,但是它确实是劳动市场的一个事实[10]。

在20世纪末的四分之一时间内,职业体育劳资关系颇有争议。

在美国职业体育发展史上,球员罢工或老板们“停业”也是常事。

美国职业体育不同项目,罢工和闭厂停业出现的频率有所不同。

美国职业体育第一次大规模的罢工是1968年美国橄榄球联盟球员发起的持续十天的罢工,并最终以形成第一次“集体谈判协议”而得以解决。

并且,又相继在1974年、1982年和1987年举行了罢工。

美国职业棒球联盟在1981年和1994年相继发生了两次较大规模的球员罢工。

美国职业冰球联盟于1994年进行了罢工,1994赛季随之被联盟封赛半个赛季。

美国职业篮球联盟业主们于1998年秋季宣布了继1994年之后的又一次停赛,且球员工会为了维护球员利益,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策略。

以美国职业橄榄球为例,球员工会采取的策略有罢工,并通过建立罢工基金,向兄弟工会要求经济援助、向罢工球员提供借贷或安排临时性工作等来和联盟业主们进行对抗[11]。

而罢工和闭厂均对整个联盟产业、劳资双方以及球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造成了联赛资源的损失。

6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双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
劳资纠纷其实是球员和联盟在利益方面进行的博弈,在职业体育发展进程中,有关经济利益方面的分歧一直都在延续着。

综观美国4大职业体育联盟,历史上出现过多次罢工和封赛,虽然过程曲折,但是最终均以签订“集体谈判协议”而告终。

美国4大职业体育联盟中NBA的第一份劳资协议(CBA)签订于1970年。

每一期劳资协议到期后都需要重新谈判,当谈判双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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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法提前就新协议达成一致时,就可能导致停摆。

劳资谈判协议的签订充分反映了职业体育中劳资双方合作是一种必然性存在,更是劳资双方利益一致性的本质体现。

劳资双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是指在至少不降低劳资双方各自利益前提下的双方整体利益的增进。

帕累托改进包括发散的帕累托改进和收敛的帕累托改进。

发散的帕累托改进指双方利益差距被扩大了的改进,收敛的帕累托改进则是指双方利益差距被缩小了的改进[12]。

而美国职业体育劳资双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是双方产生合作的基本动因。

如图3所示,S 现状收益空间分布点,从S 到M ,表示资方收益增加得多,劳方收益增加得少;又如从S 到N ,表示劳方收益增加得多,资方收益增加得少。

从S 到M 和从S 到N 均是劳资双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且劳方会对收敛性的帕累托改进的偏好程度更高一些,而资方对发散性的帕累托改进偏好程度更高一些。

以目前的NBA 为例,NBA 劳资纠纷的产生是在2005-2011年集体谈判协议前提下为达到新的劳资协议而进行的利益博弈,其内容集中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球员的合同长度,在原有基础上缩短了一年,享有伯德条款的球员,在与母队续约时,合同的最长年限从过去的6年降至5年,不够伯德条款条件的球员,合同最长年限从5年降至4年;每支球队拥有一次特赦条款的使用权,被特赦的球员仍可领取全额工资,但他的薪水不计算在球队的工资中。

劳资双方原则上同意将中产阶级特例的金额从过去的580万美元降到
500万美元一年,资方希望将中产特例的合同最长年
限从5年降至3年,而球员工会则希望是4年。

劳资双
方基本接受了“超级奢侈税”分级缴税的方案,而此问题的分歧主要在于劳方并不认可资方提出的对多次超过奢侈税球队进行额外处罚的提案。

劳资双方在篮球相关利润分配比、球员工资每个赛季的递增幅度、资方提出的废除球员提前终止合同的条款、资方提议禁止
超过奢侈税触发线的球队进行先签后换的交易,同时希望先签后换的球员在续约时,合同年限不超过4年。

在关于新版劳资协议的有效年限上,双方还存在着分歧。

NBA 提案是劳资协议为期10年,第7年后双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而工会则希望球员方面有权在第
6年和第8年跳出协议。

NBA 基于劳资双方利益的博弈,制定的劳资协议
往往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

针对职业体育联盟劳资双方的分歧,美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介入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调节过程,运用调解和仲裁等手段对劳资双方利益进行进一步调整,联邦协调员乔治-科恩也居中斡旋,然而劳资谈判却收效甚微。

据《美联社》报道,劳资协议至今尚未达成,NBA 联盟正式无限期地推迟训练营,并取消季前赛一周赛程共计43场比赛,且NBA 新赛季常规赛的前两周安排被迫取消。

不仅给球迷带来了莫大的损失,劳资双方经济上更是蒙受了巨大损失。

一旦劳资双方无法达成劳资协议,就会引起相关职业体育产业的停滞与衰退。

因此,劳资双方应加强合作并制定新的劳资协议规则,尽快建立“合作博弈”下的劳资利益平衡机制,确保劳资双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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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职业体育劳资双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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