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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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一、条文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的原则规定。

旨在明确海关对申报内容审核的重点以及在货物放行后进行核查的权力。

三、条文释义:
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本条则要求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审核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内容。

分别明确了双方在申报和审核方面各自的义务,而申报和审核所依据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可参见第六条的释义),当然,海关审核还要遵守内部的有关操作规定。

本办法第六条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和本条对海关的审核强调的都是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这是因为上述各项是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
容易发生申报错误的项目。

本条第二款提出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核查的概念,主要是从实际工作需要考虑。

近年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快速发展,货物进出口量迅速增长,从而给海关通关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同时,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加快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促使海关不断对通关监管模式和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

海关上下,从总署领导到普通海关关员都已充分认识到,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实行风险管理。

本款规定就是运用风险管理的具体体现。

根据口岸货物进出口量的具体情况,对于归类、价格等风险小,企业信誉好的进出口货物,在通关环节就可以考虑只作申报内容是否规范、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的程序性审核,待货物征税放行后再视情况进行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审核或核查。

随着企业守法自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这种税收征管模式可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从而真正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统一。

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这一点,不但是形势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纳税争议。

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过这种情况,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征税放行货物后,在进一步审核中发现归类有误要求其补缴税款,企业因此认为海关第一次的征税行为违法而提起诉讼。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规定并不表示海关在通关环节对所有进出口货物都可以不再进行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审核,而是必须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来决定审核的方式。

不论采取哪种审核方式,前提是必须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失。

至于由海关哪个部门实施实
质性审核或核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审单部门对仅作程序性审核后征税放行的货物,可以在事后对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正确进行复核;关税部门通过监控认为申报内容存在疑点,可以组织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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