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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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
1、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2、资金投入责任;
3、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管理;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扩展资料: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一)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如接触粉尘、高处坠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都有可能发生伤亡,企业应该如实地将本单位的这些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通过适当的程序、方法告诉给员工,使员工知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员工对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更要主动的向单位领导、安全员、班组长、设备管理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对于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做出书面交底。

如果相关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员工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检举、控告。

2、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员工在生产一线,对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因此,员工的批评和监督更具有
针对性,能及时发现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从而消除隐患。

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员工都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厂级领导人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通过工会等组织反映。

也可向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3、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员工享有这样的权利,不仅能够保护员工自身安全,也可以约束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以确保安全生产。

员工在行使权力时不能逃避工作,对于正常的工作安排,故意找借口不服从指挥,这是员工必须要注意的。

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员工在判断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能凭个人猜测,要有直接依据,更不能滥用该权利。

同时只有在紧急情况直接威胁到人身安全情况下,才能撤离。

间接威胁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不能撤离。

在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应该是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若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效,才能撤离。

3、我们在安全生产中有哪些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来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自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以上希望能够帮到你。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什么
简单写一下,举几个例子,希望对你有帮助。

让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让企业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强化重大风险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事故指标控制,让企业事故不超过地区事故控制指标,如
杜绝重伤以上伤亡事故;
杜绝重大火灾、燃烧爆炸事故;
杜绝多人严重急性中毒事故;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有毒有害液体泄露事故。

事故指标控制,让企业事故不超过地区事故控制指标
4.让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
认真及时部署贯彻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协调、指导分管部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各部门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每月开展至少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发生事故后按照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加强部门员工佩戴防护用品的监督工作。

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做好新员工的EHS入职培训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每月进行一次全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等工作,跟进、协调、支持各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防止事态扩大。

5.让企业知道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如
未按《安全生产法》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发生工伤伤害事故,造成损失及伤害的,按照公司相关安全制度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触及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中涉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最重要的就是生产的持续性和效益性。

可以想象,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生产,总是处在安全事故当中,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持续经营的,更谈不上有效益了。

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更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

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必须对《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并掌握,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它不仅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由此,笔者认为,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

《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作为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可靠保障。

《安
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

《安全生产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

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

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

企业应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

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四、明确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抓起。

从而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系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条文不难看出国家希望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达到全面具体的管理效果,这些规定详细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

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制定相应的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流程,都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和效益必须服从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能有效地避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盈利,不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出了事故隐瞒真相,谎报、瞒报等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

五、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监督职责,为安全生产提供人的因素保障
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从业人员有权力并有义务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同时法律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的生产操作。

有权力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有效避免许多从业人员为了挣钱,不得不与所在单位订立“生死协议”,生命得不到任何保障,出了事故也得不到起码的经济赔偿的现象发生。

六、积极采取有效的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新中国以来第五个安全事故高峰期。

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详细的规定,从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事故发生后有效措施的采取到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有相关的规定,事故的救援与处理的法律化,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更大的保障。

即使不考虑法律的规定,仅从企业经营本身的角度来思考,企业也应当建立相关的事故救援、处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降低生命财产损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企业要想在一种有序的环境中创造经济效益,就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的,即安全生产。

我们不仅要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去认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更要从法律的高度把握安全生产的各个层面;不仅将其视为企业的需要,更要将它视为企业守法经营的必然要求。

既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考虑企业的现实情况,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生产的规章制度,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内容是什么?
7、一个公司有哪些部门
企业组织机构是按照一定的原则设置的,是企业内部各组织职能分配的一种体现。

组织机构的设计方法是:以组织目标为出发点,以活动分析划分为依据。

一般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以及具体的业务部门等,因不同公司性质而异。

(7)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扩展资料:
不同部门机构及部门职能: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虽然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个股东都有表达其意见的权利。

股东大会就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对公司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做出决议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企业管理中枢—董事会
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一般股东只关心股利分配和股票价格对自己利益的影响,而对公司的大计方针、发展战略并不关心,这就导致一般股东与公司的联系越来越松散,股东大会仅就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规模和盈利分配等重大问题做出原则性的决定,而真正掌握实权发挥决策作用的是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常设权力机关,也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董事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股东们对董事的选任十分审慎。

现代各国公司的董事会,大都由经济管理专家、技术专家、法律顾问及高级职员等组成,人员素质很高。

企业业务执行—经理人员
公司的经营业务由董事会做出决策,但董事会并不负责经营业务的具体执行或实施,而是聘任经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经理人员是公司必要的、常设的经营业务执行机构。

经理人员是经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委任,秉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有权管理公司事务并有权代表公司签字的人。

一个公司可有1人或数人担任经理,当有数名经理时,应以1人为总经理,其他的人为副总经理、经理或副经理。

总经理是经营业务执行机构的最高行
政首长,其他经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企业监督机构—监事会
由于股份公司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法人组织,其经营决策权集中在董事会成员手中,日常事务管理权更集中在受聘于董事会的总经理一人身上,因此,公司股东为防止其委任者滥用职权,违反法令和公司章程、损害股东的利益,客观上就要求对委任者的活动及其经营管理的公司业务进行监察和督促。

但是,由于为数众多而又十分分散的股东受知识能力的限制(行使监督职能需要有专门的知识技能)、管理公司时间上的限制(股东大会1年的召集次数总是有限的)和空间是的限制(股东分散于全国各地,多数股东有其自己的职业很难脱身),所以就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以监督公司业务执行为其主要权限,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企业职能部门
企业根据不同的需求,职能部门的设计也有所不同,如高科技公司可能职能部门更加关注迅速响应市场需求、职能部门简单,层级较少,但大的集团企业更适合事业部制度。

但一般都要包括企划部、办公室、财务部、服务部(销售)及产品部(包括生产、质检等)
8、安全生产法规定职工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

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⑴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⑴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扩展资料:
从业人员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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