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天津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批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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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批)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申报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填写“天津市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申报科技支撑计划开发类、公益类项目,填写统一的“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一式八份,其中至少一份为签字盖章原件,并在封面右上部标明。

提出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建议只填写“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建议书”、“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均为签字盖章原件。

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

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2. 申报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填写《2008年天津市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表》一份,申报科技支撑计划开发类、公益类项目填写《2008年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表》一份;提出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建议填写《2008年天津市科技计划建议书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表》一份。

《形式审查表》自第一次申报填写后作为申报材料附件贯穿整个申报过程直至申报成功,最终由转化中心存档。

3. 所有申请书、建议书均需附电子文档一份(可用移动硬盘、优盘、软盘等拷贝)。

二、内容填写
(一)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
1.封面
(1)正确选择项目类别:开发类、公益类(请咨询各专项主管工程师)。

(2)严格按照指南所属25个专项申报,凡是不符合指南的,将不予受理。

(3)申报单位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

大学要填写到学院,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

鼓励产学研合作申报,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书。

(4)项目申请人只能填一个,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5)企业申请科技支撑计划开发类重点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其它性质的单位也要求有一定比例自筹资金。

申请财政资助只能按照规定填写:30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

如果企业注册资金低于60万元,根据科委要求就不能申报支撑计划,将不予受理。

(6)局级单位填写申报单位所属局级(含局级以上)单位或注册地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2.项目信息表
(1)注意按要求填写,各栏目不要空缺,无相关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单位名称要全称。

(2)手机如没有,填“0”;电子邮箱如没有,填“无”;主承担单位注册资金等财务信息必须填写(请询问财务部门)。

(3)项目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8年4月,实施期限以半年计,一般不超过3年。

(4)开户行只能填天津市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填企业开户行及帐号。

(5)资金预算表中的数据应与项目资金预算书中的项目资金预算总表一致,两者必须同时修改。

(6)项目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主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局级(含局级以上)单位或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盖章。

如果是多单位合作项目,其他承担单位负责人应签字、盖章。

3.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提纲顺序填写,根据提纲要点及格式编撰项目实施
方案。

4.资金预算书
项目单位应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有疑问请咨询科委条财处殷毅工程师,电话27120433。

项目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预算支出科目用文字作出补充说明并附在表六后面。

(1)封面:计划及类别、所属专项及领域与项目申请书封面一致;主承担单位、局级主管部门须盖章;起止时间2008年04月—20××年××月;开户银行及帐号与项目信息表一致。

(2)项目资金预算汇总表:
资金支出预算金额与明细表(表1~表6)合计数应保持一一对应。

在申请财政拨款项下不能填写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不能填写期初运行费。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中申请市财政拨款部分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

(3)人员费预算明细表(表1)中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4)设备费预算明细表(表2-1),只填写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填到能源材料费预算明细表(表3)。

单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购置和试制设备应另外填写大型设备购置申请表(表2-2)。

(5)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项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6)期初运行费预算明细表(表6)一般不填,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填写。

(7)特别注意金额单位为“万元”,不要按“元”填写。

5.附件
一般包含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样品检测报告以及其它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承担单位间的合作协议等。

附件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实施方案中涉及上述附件内容但没有附件证明材料的,项目评估时将不予确认。

申报单位填写附件明细表,并与所提供的附件一一对应。

6.电子文档
(1)提供文件名为“项目负责人2008.esp”及word文件。

(2)电子文档应完整,且与纸质文件一致。

(二)、天津市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重点项目
1.封面:
(1)项目类别选择重点项目,指南代码选择最底层。

(2)申请单位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

大学要填写到学院,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

鼓励产学研合作申报,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书。

(3)通讯地址要填写到门牌号。

(4)主管部门填写主申报单位所属局级(含局级以上)单位或注册地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5)申报软件版本应为天津市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系统Ver7.1。

2.项目信息表:
(1)注意按要求填写,各栏目不要空缺,没有此项内容时填“无”,单位名称要全称。

(2)项目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8年4月,实施期限以半年计,截止时间不能超过2010年9月。

(3)开户行只能填天津市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填企业开户行。

(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主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年龄在2006年12月31日前应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如为中级职称的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6)选中回避评审专家的应将回避专家名单放入信封并钉在申请书(原件)封皮上。

(7)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签字。

3.经费预算表:
(1)预算来源年份按照2008年,2009年,2010年填报。

(2)企业申请资助额不超过总资金的50%,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其它性质的单位也要求有一定比例自筹资金;申报资助金额:20万元、30万元,如果企业注册资金低于40万元,根据科委要求就不能申报该计划,将不予受理。

(3)经费支出中设备预算金额与购置仪器设备及其它资产明细表合计金额必须一致,购置仪器设备及其它资产明细表中不能填报单价在1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4)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申请市财政拨款部分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

(5)在申请财政拨款项下不能填写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不能填写期初运行费。

(6)必须填写计算依据。

4.项目初审
必须有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初步评审、推荐意见;大学必须有学术委员会意见;科研院所最好有学术委员会初审意见,如没有,同行专家推荐意见也可;企业必须有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5.签字盖章及附件: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主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签章,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局级(含局级以上)单位或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盖章。

(2)如果是多单位合作项目,其他承担单位负责人应签字、盖章。

(3)联合申报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书。

6.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表
(1)封面:主承担单位帐户全称按申请单位在天津市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帐户名称填写;开户行行号:天津市信托投资公司0608,军队系统按照其所开户银行行号填写。

(2)项目资金预算总表:资金支出预算金额与明细表(表1~表6)合计数应保持一一对应。

(3)人员费预算明细表(表1)中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4)设备费预算明细表(表2-1),只填写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填到能源材料费预算明细表(表3)。

单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购置和试制设备应另外填写大型设备购置申请表(表2-2)。

(5)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项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6)期初运行费预算明细表(表6)一般不填,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填写。

特别注意金额单位为“万元”,不要按“元”填写。

6. 电子文档
(1)提供文件名为项目负责人文件夹,包括文件名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书”压缩文件和word文件,“项目负责人-预算书”word文件。

(2)电子文档应完整,且与纸质文件一致。

(三)建议书
每个局级主管部门限组织推荐3项以内。

1.封面
(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应选择项目类别。

(2)项目主实施单位盖章。

(3)企业申请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
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资助额一般占项目总资金的20%-30%,且不超过注册资金的50%;其它性质的单位也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资金补助为100~50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不能低于2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计划项目资金补助为500万元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00万元;对不符合条件项目,将不予受理。

(4)局级单位填写主申报单位所属局级(含局级以上)单位或注册地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并盖章。

2.项目信息表
(1)注意按要求填写,各栏目不要空缺,没有此项内容时填“/”,单位名称要全称。

(2)项目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8年4月,实施期限以半年计,一般不超过3年。

(3)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4)开户银行只能填天津市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填企业开户行。

(5)项目主实施单位负责人及其它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局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3.资金预算表
(1)预算来源年份按照2008年,2009年,2010年填报。

(2)人员费预算明细表中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3)在申请财政拨款项下不能填写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不能填写期初运行费。

(4)必须填写计算依据(简要说明)。

4.电子文件
(1)提供文件名为“项目名”的word文档。

(2)电子文档应完整,且与纸质文件一致。

三、不受理的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市科委对此类项目将不予受理。

1.不符合项目指南的项目。

2.2007年12月31日后有在研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今年新申请的项目总数超过两项的负责人申请的项目;同一负责人在同一计划中申请两项及以上的项目;在研重点项目的负责人新申请的重点项目(但可以参与提出重大项目建议)。

3.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天津市各类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

4.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近三年有未经批准逾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结题项目的负责人申请的项目。

5.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请的项目。

四、项目受理
1.受理时间:截止时间2007年7月31日。

2.受理地点:河西区琼州道103-1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2楼A区;
3.受理电话:58792806;
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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