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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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农村集体聚餐、节庆活动、集市贸易等流动厨房食品供应活动。
第三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农村流动厨师等。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前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并按照要求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七条农村流动厨师应当具备健康证明,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农村流动厨师应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加强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九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十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管理,确保食品加工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储存管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交叉污染等。
第十三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品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指导举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农村流动厨师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食品中毒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十八条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农村流动厨师违反本制度的,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村流动厨房食品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农村流动厨师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