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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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荷载(设计值)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
荷载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及以上的起重吊 装工程。
.起重量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及以上 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律法律法 规,制定本要求。
编制依据增加 了《建筑法》、 《安全法》两 个法律依据。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过去 建质[]号 住建部部门文号
现在
重
视
住建部令第号
程
度
提
高
住建部令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总则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变化分析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 组织技术指导文件编制内 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 确保安全专项施工组织技 术指导文件实施,积极防 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律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及以上,或搭设跨度及以上,或施工总 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及以上,或集中线荷 载(设计值)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 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变化分析
新增了对甲 方 、勘察 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 单位及其直 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处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 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 组织技术指导文件施工的, 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 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 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甲 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变化分析
过去强调由 甲方 应当 及时向住房 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报告, 现在要求由 监理单位应 当及时报告 工程所在地 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及以上的起重吊
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
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高处作业吊篮。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
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过去没有涉 及建设、勘 察和设计单 位,现在对 建设、勘察 设计单位提 出了要求。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 导文件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变化分析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专项技术指导文 件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 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 家论证会。
四、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在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
平台工程。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
(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 工程。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监督管理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 组织,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 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 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 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监督管理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全监督组织,可以通 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 方式,聘请具有专业 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 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 查,所需费用向本级 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变化分析
过去没有专 门的监督管 理要求,现 在增加了县 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 者所属施工 安全监督组 织监督管理 职责。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现场安全管理
建质[]号
第十五条 专项技 术指导文件实施前, 编制人员或项目技 术负责人应当向现 场管理人员和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
住建部令第号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组 织技术指导文件实施前, 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 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文件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 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 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 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 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对专项施工组织技 术指导文件实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 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施 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 织限期整改。
变化分析
原《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 法〉的通知》(建质﹝﹞号)同时作废。
住建部令 第号
建办质〔〕 号
二、重点变化
.甲方 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 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 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 项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未按照本要求编制并审核危大工 程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
变化分析
范围发生 了变化。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前期保障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变化分析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 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 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 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甲方 应当组织 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 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 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 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 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 措施。
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我来讲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要求》解读
安质环保部 年月
一、文件来源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住建部令 第号)于年月日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第次部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月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号),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的内 容予以明确,现已正式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 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进行论证。
二、重点变化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 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令第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 指建筑工程在项目建设周 期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 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 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项目建设周 期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 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现场安全管理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 对专项技术指导文件实施 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 按专项技术指导文件实施 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 时向甲方 报告。甲方 接 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 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 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 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告。
.甲方 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 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 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 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施工高度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
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重量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变化分析
新增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法律责任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 甲方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 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要求编制 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组织 技术指导文件的,依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 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 许可证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 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 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 件进行论证。实行施 工总承包的,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 专家论证会。专家论 证前专项施工组织技 术指导文件应当通过 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 理施工全过程管理人 员审查。
现在明确 要求专家 论证前专 项施工组 织技术指 导文件应 当通过施 工单位审 核和总监 理施工全 过程管理 人员审查。
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及以上,或搭设跨度及以上,或
现在要求项 目负责人应 当在施工现 场履职。项 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对专 项施工组织 技术指导文 件实施情况 进行现场监
督。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现场安全管理
建质[]号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 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 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 家库。
住建部令第号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 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 对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 导文件提出通过、修改 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 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 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变化分析
过去未强调 “专家对论
证报告负 责”,现在 明确要求专 家对论证报 告负责,且 提出了对专 项施工组织 技术指导文 件提出“一 致意见”。
变化分析
现在分管理 人员和作业 人员两级交 底,要求交 底由双方和 项目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现场安全管理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 指定专人对专项技术指导 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督和按要求进行监测。发 现不按照专项技术指导文 件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 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 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 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专项技术指导文 件实施情况。
荷载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及以上的起重吊 装工程。
.起重量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及以上 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律法律法 规,制定本要求。
编制依据增加 了《建筑法》、 《安全法》两 个法律依据。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过去 建质[]号 住建部部门文号
现在
重
视
住建部令第号
程
度
提
高
住建部令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总则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变化分析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 组织技术指导文件编制内 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 确保安全专项施工组织技 术指导文件实施,积极防 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律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及以上,或搭设跨度及以上,或施工总 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及以上,或集中线荷 载(设计值)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 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变化分析
新增了对甲 方 、勘察 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 单位及其直 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处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 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 组织技术指导文件施工的, 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 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 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甲 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变化分析
过去强调由 甲方 应当 及时向住房 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报告, 现在要求由 监理单位应 当及时报告 工程所在地 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及以上的起重吊
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
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高处作业吊篮。 .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
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过去没有涉 及建设、勘 察和设计单 位,现在对 建设、勘察 设计单位提 出了要求。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 导文件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变化分析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专项技术指导文 件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 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 家论证会。
四、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在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
平台工程。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
(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 工程。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监督管理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 组织,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 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 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 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监督管理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 全监督组织,可以通 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 方式,聘请具有专业 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 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 查,所需费用向本级 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变化分析
过去没有专 门的监督管 理要求,现 在增加了县 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 者所属施工 安全监督组 织监督管理 职责。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现场安全管理
建质[]号
第十五条 专项技 术指导文件实施前, 编制人员或项目技 术负责人应当向现 场管理人员和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
住建部令第号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组 织技术指导文件实施前, 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 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文件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 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 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 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 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对专项施工组织技 术指导文件实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 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施 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 织限期整改。
变化分析
原《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 法〉的通知》(建质﹝﹞号)同时作废。
住建部令 第号
建办质〔〕 号
二、重点变化
.甲方 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 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 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 项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未按照本要求编制并审核危大工 程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日。
变化分析
范围发生 了变化。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前期保障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变化分析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 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 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 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甲方 应当组织 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 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 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 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 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 措施。
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我来讲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要求》解读
安质环保部 年月
一、文件来源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住建部令 第号)于年月日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第次部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月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号),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的内 容予以明确,现已正式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 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进行论证。
二、重点变化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 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令第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 指建筑工程在项目建设周 期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 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 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项目建设周 期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 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现场安全管理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 对专项技术指导文件实施 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 按专项技术指导文件实施 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 时向甲方 报告。甲方 接 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 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 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 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告。
.甲方 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 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 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 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施工高度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
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重量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变化分析
新增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法律责任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 甲方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 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要求编制 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组织 技术指导文件的,依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 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 许可证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 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 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 件进行论证。实行施 工总承包的,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 专家论证会。专家论 证前专项施工组织技 术指导文件应当通过 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 理施工全过程管理人 员审查。
现在明确 要求专家 论证前专 项施工组 织技术指 导文件应 当通过施 工单位审 核和总监 理施工全 过程管理 人员审查。
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及以上,或搭设跨度及以上,或
现在要求项 目负责人应 当在施工现 场履职。项 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对专 项施工组织 技术指导文 件实施情况 进行现场监
督。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现场安全管理
建质[]号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 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 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 家库。
住建部令第号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 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 对专项施工组织技术指 导文件提出通过、修改 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 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 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变化分析
过去未强调 “专家对论
证报告负 责”,现在 明确要求专 家对论证报 告负责,且 提出了对专 项施工组织 技术指导文 件提出“一 致意见”。
变化分析
现在分管理 人员和作业 人员两级交 底,要求交 底由双方和 项目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
五、新旧要求对比分析
现场安全管理
建质[]号
住建部令第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 指定专人对专项技术指导 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督和按要求进行监测。发 现不按照专项技术指导文 件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 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 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 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专项技术指导文 件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