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实施方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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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全国生态环 境保护大会、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美丽建设推进会会议精神,对照省市深 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要求和2023年有关指标计划,进一步咬定目标、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完善措施, 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固成效,全面推进畜禽养殖高质量发展。
.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环保台账,报县生态环境、水产畜牧部门备案。指导畜禽养殖场规范建立畜 禽污染防治台账。
.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责任。
(十一)村(居)委会主要工作责任:
.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管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工作;
.及时发现、主动报告畜禽养殖场(户)违法违规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所行为、违法违规排放畜禽粪污和 其他污染物行为;
.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
(户)、第三方畜禽粪污处理单位全部纳入属地监管范围。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开展监管日常巡查,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台账, 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及时发现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及时制止畜禽养殖场(户)违法违规排放畜禽粪污和其他污染物行为,按照“一场(户)一策” 原则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制定和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措施,及时制止畜禽养殖场违法违规新(改、扩)建 畜禽养殖场所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和执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 位,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销号;对未及时销号,污染周边环境及水体的养殖企业,由属地乡镇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依 照执法权限,立案查处。并妥善处理畜禽养殖污染信访投诉事件和矛盾纠纷。
.新(改、扩)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建设场址按如下程序确定:
(1)建设主体征求拟建设场址所在村委会的意见,在获得村委会同意后协商用地。
(2)拟建设场址获得所在村委会同意,建设主体向拟建设场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拟建设场址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人员开展现场勘测。
(3)建设主体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
新时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实施方 案
新时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实施 方案
为做好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 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省畜禽管理办 法》《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四)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用地的上图入库(备案)和监管工作,及时查处畜禽养殖场违法违规 用地行为。
(五)县林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占用林地的监管工作,及时查处畜禽养殖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
(六)县水利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占用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的监管工作,及时查处畜禽养殖场违法违规占 用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违法违规动土作业影响水土保持、违法违规取水等行为。
(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从源头控制,采取合适的技术对畜禽养殖粪污进 行处理,并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率。将畜禽养殖粪污用作 肥料的,应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储存设施,配套足够的消纳土地。不能消纳而外排环境的,应经过处理并达到 排放标准,确保不产生环境污染。
四、工作措施
(一)畜禽养殖污染预防
.当前已在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农业农村、水产畜牧、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我县实际开 展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依法进行了划定。禁养区划定后 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明确的禁养区域、禁养对象、禁养方式严格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承接畜禽养殖 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第三方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能力;应建立畜禽养殖粪污交接和处理台账并如实 登记。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完善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收 集暂存冷藏设施,不得买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建立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生态环境、水产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为联络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组织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开展现场联合 勘查审核工作。
.建立专门的信息联络平台,各监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信息联络员,便于部门之间、县乡之间、乡镇 之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联系沟通。
指导畜禽养殖场改进和完善畜禽养殖设施和工艺以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模式。
4.鼓励集约饲养,支持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发展种养结合和生态循环的适度规模养殖,积极引导、鼓励农 民和种植基地使用有机肥或规模化积造的农家肥。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长效监管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信息互通,严格监管,强化问责”工作机制。
(七)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八)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涉嫌 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九)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责任:
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数量达到我省规定规模以上标准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养殖数量在规模 以下、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畜禽养殖场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台账 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畜种、规模、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规模以下养 殖户由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污染防治监管,指导其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建设主体为畜禽养殖场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勘测符合“三区”等相关条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行业 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到拟建设场址开展现场勘 测。上述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出是否同意拟建设场址的意见。一致同意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意见 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形成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长效管理 机制。到2023年12月底前,全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 率达到100%,确保运行效果良好。
三、防治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养殖场、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承接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单位,均适用本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主体不明确或主体灭 失的现有区域污染、历史遗留污染,由属地乡镇制定整治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农业农村、水产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结合本县资源环境禀赋、畜牧业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要求,组织专家团队积极开展科技攻关,推广节水养殖、清洁生产、畜禽养殖粪污还田利用、恶臭污染防治等技术 ,
五、工作职责
(一)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监 督和指导完善全县畜禽养殖环保台账;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
(二)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
(三)县水产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工作,参与编制水产畜牧业发展计划、规划;指导与服务全 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巡查。不定期对重点养殖企业周边水体进行 监测,如水质不达标,倒查污染源头,造成恶劣影响的,函告属地乡镇政府。指导开展畜禽标准化养殖;负责畜禽 养殖场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配合县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 的划定工作。
(4)项目选址确定后,建设主体依法签订用地协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养殖设施用地审核备案手续,并将 备案情况通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产畜牧部门。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要求,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畜禽养殖场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 污登记,并按证排污。
.配合县级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和执法工作;
.妥善处理地乡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实施,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政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监管的高压态势。
.由相关部门对不履行、疏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指导、教 育,对屡教不改的强化责任追究,将重大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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