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开标前知道招标文件不合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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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开标前知道招标文件不合理,如何维权?
截至规定的投标时间,某单位工程化验设备项目有3家单位按时参加投标。
所采购的“自动高压蒸汽灭菌器”在招标文件中有如下实质性要求“通过GLP/GMP检测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发现3家单位投标文件
,表明
1
2
3
“产
GLP/GMP 认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药物非临床研究等企业单位的一种强制性的质量管理规范。
可见,上述两个证书均是针对企业单位的,而非针对某一项具体产品的。
采购人在“自动高压蒸汽灭菌器”的技术参数中作此要求是不合适的。
针对问题2,本项目3家单位均出具了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具的“说明”,说明里明确了GLP/GMP认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药物非临床研究
等企业单位的一种强制性的质量管理规范,而不是对某一个产品的认证。
可见,投标人在投标前是知晓招标文件存在“瑕疵”的。
但是,3家单位均未通过合法的问询或者质疑的方式解决此问题,而是换做找生产企业出具“说明”的方式去解决,很明显,3家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寻找出路的方向错了。
再出现上述问题时应该第一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书面问询,修改招标文件要求后再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