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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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2.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的形式输入、生成、传输和存储的,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总是“副本”,不可能有什么原件。

因此,在法律要求某一文书采用原件形式时,在传统的法律坏境下,数据电文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3.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

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介物。

4.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对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6.书面合同不属于数据电文。

7.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电子签名法》
8.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9.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10.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简述国际贸易术语定义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

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简述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功能比较。

12.简述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功能比较。

电子签名的功能:①电子文件的证据性——不可否认性与完整性②电子签名的签署者同意的意思表示——确认相对人的机能③电子文件的安全性——不可被篡改及截取传统签名的功能:(一)确保文书的证据性——不可否认性与完整性(二)确保文书的仪式性——信赖与慎重层面(三)确保签署者同意的意思表示——确认相对人的真实身份(四)证明某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13简述电子认证过程中参与各方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认证是保障电子签名合法、有效的重要手段。

因为在电子交易中,交易的双方是互不见面的,为了确认对方的身份并保证交易中的不可抵赖性,使用的电子签名应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签名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为其签发数字证书,提供交易双方的信誉保证14简述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

包括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合同,以及侵权之诉的管辖权——尤其是诽谤、错误陈述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判定基础讨论①电
子合同管辖的基本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

②以被告住所地为判定基础。

③以合同履行地为判定基础
15 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

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

”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

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

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

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

”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

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请根据本章所学,解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1)依据 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2)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

其证据力受手机短信息的客观性以及其与其他证据间的相关性来决定。

(3)本案的焦点是手机短信是否为韩某所发,并且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存在。

本案的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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