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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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府办发[2012]18号
【发布部门】广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9
【实施日期】2012.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18号)
利州区、元坝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城市规划执行的前瞻性和刚性,从源头上规范农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内,农房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房建设,是指中心城区内,户籍经公安机关登记在册、以集体土地为生产资料并履行其集体经济组织相应义务的农业户进行自用性住房的建设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的管理应遵循城乡统筹、产城一体、分片定点、统规联建、配套衔接、依法办事的原则。

农房建设要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城乡统筹、社区管理相结合,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可以申请农房建设:
(一)无房居住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按政策规定可以改、扩建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建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

第六条原有农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政策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再批准建房。

农民将原有房屋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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