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下游河段排污口纳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范围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下游河段排污口纳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2.20
•【字号】辽环函〔2017〕56号
•【施行日期】2017.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将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下游河段排污口纳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范围的通知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二次征求意见稿)》,环保部拟将向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下游河段排放污水、废水的排污口和排污沟(渠)(以下简称“入海断面以下河段排污口”)纳入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工作范围。

为切实做好我省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请你们将入海断面以下河段排污口纳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范围,并按照《辽宁省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方案》(辽环函〔2015〕339号,以下简称“方案”)相关要求,进行排污口登记、提出清理整治清单及整改补充方案,并加以落实。

沿海各市环保局需在2017年3月15日前,完成入海断面以下河段排污口情况登记、汇总,并将入海排污口汇总表(方案附表2和附表4)和清理整治清单,征求同级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将正式件和电子版报送省环保厅。

2017年3月底前,沿海各市将经市政府同意的排污口整改补充方案报省环
保厅;2017年6月底前,监督实施排污口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