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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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及时处理质量投诉,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对所售出的药品的质量有疑问投诉时,要认真接待,记录。

详细了解情况的发生。

二、及时向药房药品质量负责人汇报,及时分析原因,向患者解释清楚。

三、非质量问题的药品一经售出,不办理退药手续。

四、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及时联系供货厂家、供货单位了解情况。

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药品稽查处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的举报投诉接待、受理、督办、情况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接待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告知举报投诉者管辖权应属部门。

第四条对于涉及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条文规定的咨询,应耐心接待解答。

第五条凡举报投诉均应认真接待,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受理:
(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范围内的;
(二)属于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管辖的;
(三)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及便于核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址;
(四)提供能够证明举报投诉情况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营、生产、使用单位为其出具的相关凭证、医疗机构诊断书、药品或医疗器械实物等;
(五)其他便于案件查处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举报投诉一经受理,负责接待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做到认真询问,并如实记录以下事项:(一)举报、投诉者的姓名、联系电话、举报时间、被举报投诉方的姓名或单位;
(二)举报、投诉的主要事实经过,事件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危害后果和意见要;
(三)提供能够证明所举报投诉内容真实性的相关证据情况。

第七条受理举报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所具有的管辖权,以及举报涉及到的退款和赔偿、价格欺诈、违法广告等有关事项不在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的监督管辖权内。

第八条对应当公开的举报、投诉、接待受理事项由于工作人员不做为而发生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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