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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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细则等
天津市教育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天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校园安全、稳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依法惩处欺凌行为,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多
方参与,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文明的教育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欺凌行为,是指校园内或校园外,学生之间或学生与教师、教育
工作人员之间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侮辱、歧视、
排斥、打骂等不良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家庭、社会各方要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活、情感和行为的关心和指导,积极创设和谐、和睦、民主、自由的教育环境。
第四条学校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学生欺凌行为的排查和
管理,保证学校的安全、稳定,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心理辅导制度,及时对受到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学校要落实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学校领导、班主任、班级委员等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责,率先垂范,做到身体力行,严肃认真对待校园欺凌行为。
第七条学校要通过教育活动和班会、晨会等渠道,对学生进行校园欺凌防治知识的
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学校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辅导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咨询,及时了解
学生的心理状况,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第九条家庭要加强对学生的家庭教育,在生活和学习中予以引导和教育,关注学生
的成长,培养他们健康的人格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十条家庭要保护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不以言语或行动对他人进行伤害,积极配
合学校开展校园欺凌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家庭要与学校、社会各方合作,提高对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社会各方要加强对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校园欺凌的关注度,共同营造和谐、和睦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社会各方要积极支持学校和家庭,通过各种途径为学生提供帮助,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教师、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家庭、社会各方要及时报警或报告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处理校园欺凌行为。
第十七条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受害学生,学校和家庭要提供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帮助,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共同关注、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和家庭要积极引导受害学生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各方要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