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及行政不作为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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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及行政不作为整顿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0.29
•【字号】黑工商发[2012]249号
•【施行日期】2012.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及行政不作为整顿工作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2〕249号)
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年初以来,各地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本地“以罚代管”及其他违法不作为行为进行了整顿,通知中所列举的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

但从省局抽查的结果看,各地目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以罚代管”及违法不作为问题,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

为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效能,树立执法权威和形象,省局决定,继续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及行政不作为专项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继续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及行政不作为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着
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以罚代管”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纵容了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政府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各地要在上半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继续深化整顿工作,将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和行政不作为专项整顿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避免走过场,将整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及行政不作为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一)继续纠正《通知》中所列举的“以罚代管”及违法不作为行为。

1.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时,仅收取罚款而不实施取缔。

2.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仅收取罚款却未依法没收、销毁。

3.对违法广告仅收取罚款却未依法责令其停播(刊)或责令其消除影响。

4.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权、字号名称权等权利的产品依法应予没收的,仅收取罚款。

5.经营者符合营业执照年检、验照条件,却以未交个私协会费等为由不予年检、验照,或者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

6.对批发市场、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居民区及旅游区内经营者巡查力度不够,能够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商品。

7.虽然发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却因案值小等原因而未依法查处。

8.对权利人请求保护其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字号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权等权利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作答复,或者故意拖延、不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查实后不依法处理。

9.接到对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虚假表示、商业诋毁、合同欺诈、侵犯商业秘密权和字号名称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以及传销、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接到有关单位的移送材料,以及通过媒体等途径明知或应知存在前述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10.对消费者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作答复,不依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职责和调解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11.在处理消费者申诉案件中,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

12.依法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而不解除,或者逾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3.行政执法中对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未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甚至“以罚代刑”。

14.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当事人,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或者仅收取罚款的其他违法行为。

15.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未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或者未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6.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7.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违法或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含设立、变更、注销决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或者逾期不作答复。

18.行政许可决定(含设立、变更、注销决定)依法应予撤销而不撤销,或者依法应当变更的而未依法变更。

19.对前置许可证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以及符合条件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或者逾期不作答复。

21.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规定予以减免。

22.依法应当收取登记费等工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因人情关系等原因而违法不收取。

(二)对下列“以罚代管”及违法不作为行为同样应严加整治。

1.查处广告违法案件时,只处罚媒体或广告主,未对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同时进行处罚的。

2.查处无照经营案件时,只处罚无照经营者,未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的。

3.查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案件时,只处罚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者本人,未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进行查处的。

4.对以“内部承包、项目分包”等名义,承租承借他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拍卖等违法经营者,以及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者,明知应知而未依法查处取缔,或者“以罚代查”的。

5.明知或应知经营者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登记事项,却未依法责令其改正及依法及时查处的。

6.明知或应知经营者存在隐瞒事实骗取登记、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逾期未按规定年检验照等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7.发现假冒伪劣等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却未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应当没收销毁而未依法及时予以没收销毁,致使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
继续流入市场的。

8.明知应知建材、农资等行业经营者存在经销假冒伪劣等商品的行为,未依法及时抽样检查、及时查处,而是采取定期收罚款等方式进行“放水养鱼”式执法的。

9.未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材料的。

10.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应当举行行政许可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11.对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含设立、变更、续期、注销登记)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12.对企业名称争议,依法应当裁决而不裁决的。

13.在行政相对人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14.负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而没有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领导,各地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活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真抓实干,不走过场。

各地要深刻认识到,整治“以罚代管”及违法不作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克服走过场的心理,严禁形式主义。

要在日常工作中始终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时刻注意发现和制止“以罚代管”和不作为行为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要通过认真对照梳理工作中存在的“以罚代管”和不作为行为,针对多发事件,确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

坚持防范为主,防范对策一定要有针对性,避免空泛。

防控措施突出有效
性,评估、考核突出科学性,动态管理突出连续性,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出实际成效。

(四)加强检查,落实奖惩。

各地要加强对本机关所属单位及下级工商局开展“以罚代管”和不作为行为专项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仍存在“以罚代管”和不作为问题的,要区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的进行组织处理。

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嘉奖。

省局在年底的执法检查中也将把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

(五)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整治“以罚代管”和不作为行为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性地组织实施,加强研究,在工作中还要及时梳理、发现本通知未涉及的“以罚代管”和不作为行为。

各地要加强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及时将取得的成绩、遇到的问题向省局反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不断完善,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各地要在12月20日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总结书面报送省局法制处。

联系人:牛帼英、朱晓明,电话:*************。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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