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武晓臣寻衅滋事一案-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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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晓臣寻衅滋事一案
武晓臣寻衅滋事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昌刑初字第10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晓臣,男,42岁(1966年4月1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曾于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X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因
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 [201X]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武晓臣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武晓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武晓臣
伙同郭伟、文龙、王建平、刘金玉(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
辛庄村的金泰达超市,酒后强拿商品未果,后持械将经营超市的被害人王金梅、魏强打伤,经法医鉴定,王金梅损伤属轻微伤,魏强损伤属轻微伤(偏重)。
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晓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金梅、魏强的陈述,证人郭伟、文龙、王建平、刘金玉、张晓英、张凤茹、郭挨云、
侯淑云、于瑞芹的证言,身份证明,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诊
断证明,工作说明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晓臣无视国法,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武
晓臣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晓臣
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武晓臣能如
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其罪行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
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晓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8月6日起至201X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