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政策解答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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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已按 旧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请问2008 年起能否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调整折旧年限。
• 答: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只适 用2008年1月1日后新购购置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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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某内资企业于2007年6月购置了一 台电子设备,含增值税价值11.7万元,当 月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2008年8月,该企 业又购置了同样的电子设备一台,含增值 税价值11.7万元,当月经安装调试投入使 用。企业应当如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 值)?
• 2009年1月1日实行增值税转型购入的固定资产的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因此,企业应严格把握和加以区分,避免财务核
算上的混乱和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对2008年1月1日前
已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
相关台账,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分别按不同的比率计
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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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列支,是 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 摊收取的管理费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 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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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胜诉方预先垫付的本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 费,如果经追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胜诉方可以 税前扣除,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 只限于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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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账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 辆,属企业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 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 产经营使用,问企业这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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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次性收取租赁费的确认收入,企 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 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就本案而言, 其一次性租赁收入则属于经营性租赁。其 纳税义务发生的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为,按照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 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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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 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 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 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 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 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 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 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 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 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 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 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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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 税人超过1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 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 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此种情形的处理,税 务与会计的衔接是一致的,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施行后,国税发〔1997〕191号中关于一 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应适用相应新规 定,纳税人应予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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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差异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 十条规定的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而 原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电子设备折旧最低年限为5年。 不能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而在2008年1月以后, 将新法实施前购进的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 到3年,这是执行实体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五)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 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 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 全额税前扣除?还要12%的比例限制吗?如 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 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五年内弥 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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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 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批企 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 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 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12%未能 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租赁给A企业,合同约定于签订之日一次性 收取2年租金240万元,该公司按照权责发生 制的原则,每月按照10万元(240÷2÷12)将应 分月计入的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入 利润总额于申报了企业所得税。该公司一次 性收取的房租收入在会计上按的权责发生制 确认收入,分期计入利润总额计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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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如果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股东),其 实质为企业对个人实物性质的分配,不论所有者是 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也不论企业是 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其提取的该部分固定 资产折旧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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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否能在预交所得 税中扣除?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 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 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 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 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 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 [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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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2007年6月购置的电子设备,是在《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前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
• 月折旧额=11.7÷5÷12=0.195万元; • 月折旧率=11.7÷5÷11.7÷12≈1.66%。 • 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195万元,
当年提取6个月,折旧额为1.17万元,尚有净 值10.53万元。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 法》施行后,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对原购置的 电子设备仍应按照原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 5年,直至2012年6月提取完毕。
• 因此,该公司在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 清缴时,应将所收取2年租金240万元全部 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计税所得额180万 元。
• 此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 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租金的支付时间 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 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 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 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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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居民企业接收上级单位拨入的专项 汽车检测设备发行款,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 额,缴纳所得税?
•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 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为收入总额。扣除第七条中列出的不征税收 入后,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改 造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中,一并计 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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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税收入 (一)企业的汇兑损益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中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2008]264号)有关规定,企业在未实际 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 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 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即收益或损失,计入处置 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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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2008年6月购置的电子设备,《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后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
• 月折旧额=11.7÷3÷12≈0.325万元; • 月折旧率= 11.7÷3÷11.7÷12 ≈2.78%。 • 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325万元,
折旧年限为3年,直至2012年6月提取完毕。
愿大家 身体好 心情好 学习好 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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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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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局对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的有关政策规 定分类整理编制“政策汇编”,制作视频 光盘;
• 各基层局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分规模、 分行业、分类型、分专题对纳税人开展有 针对性的贴近式培训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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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高危险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果期末有余
额,即计提了但是没有支出花销完,年末计算应纳 税所得税额是否调增利润? • 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企业 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据此, 安全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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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行新税法后跨期收取的房租如何计 入收入?
• 答:跨期收取房租,从2008年起 应按合 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 收入,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 收款期是否收到款项,都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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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收取房租如何确认收入 • 某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初将其一栋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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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假如2009年6月购置的电子设备,《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购置设备折旧的计算。
• 月折旧额=10÷3÷12≈0.27778万元月; • 月折旧率=0.27778÷12≈2.31%。 • 从次月起计提折旧,月折旧额为0.27778
万元,折旧年限为3年,直至2012年6月提 取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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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政策只适用 于2008年底,国务院没有决定延长期限的, 以后年度不能适用。所以,企业支持灾区重 建的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 必须是2008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而且扣除 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 润。
• 税前扣除的凭据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专用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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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季度申 报时“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第4行“利润总额” 的金额应为:企业申报期内账面实际利润或亏损 金额加??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 售收入及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的合计 金额。因此企业发生的计算过程中已经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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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机构因其客户到期未能履行偿还贷 款责任,起诉到法院,并依据法院规定预先垫付 一切诉讼费用。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贷款本息 和相应诉讼费,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告 (贷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无法执行,法院下达中 止执行,该行债务和诉讼费用无法追索。金融机 构预先垫付的诉讼费用是否可作为财产损失申请 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排除收付 实现制原则的运用。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8〕875号)也明确规定,除企业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 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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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将现在部分自产产品展示在公司 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 该算作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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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用途的,应当视 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 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 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 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发生 了转移,应视同销售 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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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承租方一次支付的租赁费,是要分 期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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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前扣除 • (一)A企业从B企业挖来一个员工,因该
员工在B企业合同未到期,需要支付违约金, 且由A企业负担该违约金,请问该违约金可在 A企业税前扣除吗? • 答:企业支付并列支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 的违约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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