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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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
[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文明古国,现在正处于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飞速建设期。
曾长期影响国人的根深蒂固的君权、父权、夫权等封建男性权利已经在时代的变革中土崩瓦解,随之而来的是蕴涵着平等、自由、人道主义等现代化的男性权利的再建与重构。
而作为男性权利重要内容之一的男性性自主权,却长期游离于我国刑事立法保护之外,一直为法学理论界以及刑事司法界所诟病。
文章即从保障人权、时代发展、实现平等、健全法制四个方面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展开论述。
[关键词]男性性自主权;人权;时代;平等;法制;刑事立法
一、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保护是落实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1999年8月,在香港召开的第14届世界性学大会上通过的《性权宣言》将“性权利”具体定义为以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围绕着人的性行为发生的,与人类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免于侵害等内容紧密相关的各种性权利的总称。
该宣言是对存在于人类自身的性本能及基于性本能发展出来的人类相关社会关系存在的一种客观反映,也是对当代世界范围内人类性权利观念发展与形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肯定,同时更是寻求在各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内实现对人类性权利普遍保护达成一种共识。
男性性自主权是性权利的子类型权利,系人格权具体内容的一种,包含在公民个体的人身权利之中,并当然地从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因此,男性性自主权必然应当被法律所规范。
人类本身兼具了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的内容,性快感是人类的生物本能,对于人类个体本身来讲,是人类个体生物追求快感的本能需求;对于人类社会整体来讲,是人类繁衍、社会文明得以延续的必要条件。
更有性心理学者认为,对性快感的追求与对死亡的本能回避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更是整个人类社会各种社会关系构建的基础。
人类的社会属性则决定了人类个体不能脱离社会,因此人类为获得性快感而实施的行为必然具备了社会属性,个体必然会与其他个体发生互动,从而产生社会关系,而且这种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种。
法律调整的是人类的社会关系,基于此法律明确了人类处于各种重要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达到以法治手段维系社会稳定、保护人类文明的目的。
因此,对作为人类社会基础权利的男性性自主权进行法律抽象,将男性性自主权纳入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来,将对性权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阐明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对个体性权利实施保护的法律界限,二是对个体实现性权利而侵犯他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
具备男性性自主权是男性公民个体实现其性权利的基本前提。
性快感的获得是性权利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内容体现,而这种快感的获得必然是与人类个体自由、尊严等人格混合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男性性权利的实现必然以男性性自主
权的存在为前提。
因此,基于男性性自主权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法律有现实的必要对男性性自主权进行立法保护,作为男性底线人权的性自主权也当然有列入立法保护范围的必要。
二、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依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的解释,男性性自主权作为人权的一种,具有特定的历史范畴。
在人类的原始状态中,人类的性关系处于混居、杂交的阶段,人类没有性权利意识,当然不存在性自主权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
男性性自主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不断发展,到了特定历史阶段,在阶级社会所产生的上层建筑的内容,是客观物质的高级形态。
现代化意义的男性性自主权,是自十七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人权思潮的兴起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①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开,能够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从而具有了独立的人格及人身自由,在此基础上自由、平等、人权思想得到迅速传播。
随着资本主义人权理论的不断成长与完善,随着社会学、人类生物学、性心理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成熟,性自主权的内容在人格独立、男女平等、意志自由等民主化的社会意识影响下逐渐丰满,并得以上升到立法阶段,成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如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均将以暴力胁迫手段发生的鸡奸、肛交等性行为划定为强奸罪并予以惩戒,以更全面地保护男性公民的性自主权。
在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市场经济为重要组成的经济体制下,以主要生产资料的国民公有为基础的国情,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人的自由、平等、人权,在物质繁荣的前提下,公民更加重视性,更加追求更高的精神层次的性的满足,社会生产条件的改变丰富了人民的性生活方式,同样带来的是公民对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有更多的需求。
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们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②因此,当代社会的性行为立法必须要正视并要充分重视当今男性性自主权利日益强化、人类性意识多元化及性行为复杂化的社会背景,更应当尊重这种呼吁预防并打击暴力的性行为以及违背个人意志的性行为的社会需求,将男性性自主权纳入到刑事法律的保护中来。
三、对男性性自主权刑事立法是实现人人平等的重要举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所有现代成熟法治社会共同的标志性法律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平等原则也同样应当在刑事立法中得到贯彻和体现。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观以及唯生殖论的一度盛行,使男性性自主权长期被人们选择性地漠视,甚至当代社会也存在着两性行为中男性系单纯受益者的落后、愚昧观点。
我们必须承认,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异的,由于人种、性别、智商的不同,从生物属性来讲,人类个体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从社会属性
上来讲,人类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被赋予了平等的权利能力,并在尽可能多的权利领域保障每个人得到同样对待的平等,而作为一个良善的法律制度,则不仅要求在法律制定层面确保形式上的平等,更要求在司法、执法层面保障实质平等的实现。
人类在追求权利平等的社会进化历史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成就,一个又一个争取来的平等权利被写入律典,见证着人类文明的进步。
平等原则应当在刑事法典中得到贯彻,其内容不应仅仅是对犯罪的人一律平等适用,更应当对法益进行平等保护,这也是一部良善的刑法典所追求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