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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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
1、区队长负责组织各班班组对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2、发现和查处本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同时向矿长报告。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

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分日查、周查、月查和季查四种形式,每次排查活动都要有原始记录。

5、按要求认真填写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报表,做到内容齐全、叙述准确、不准漏项,并严格签字程序。

对排查出的不属于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应作专门登记、报送。

6、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7、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

一般隐患由队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队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队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项目结束后,由队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区队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矿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进行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区队长签署的验收意见。

8、班组长及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9、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落实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0、区队对其责任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积极实施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及整改验收工作。

11、各区队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2)
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确保煤矿安全的关键之一。

下面是一个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我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

第七条隐患排查应涵盖从生产准备到生产运行的全过程,包括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人员等方面。

第八条隐患排查工作应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排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经验。

第九条隐患排查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方案,包括排查的内容、方法、时间等。

第十条隐患排查应全面、具体、细致,对发现的隐患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结果应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隐患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隐患治理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隐患治理应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明确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隐患治理应采取综合的措施,包括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

第十六条隐患治理应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并及时上报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隐患治理应注重过程控制,确保治理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应注重对隐患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和汇总。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煤矿管理层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煤矿管理层应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整改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煤矿管理层和相关责任人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管理层所有。

以上是一个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制度内容和细节还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
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四条
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
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第六条
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

第七条
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第八条
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

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第九条
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第十条
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班长升井后,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班组长要组织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拒绝他人违章指挥,杜绝人为不安全隐患发生。

第十四条
班组长必须随班指挥,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密监控生产中的每道工序,及时处理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十五条
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当班安全班长和安全质量员要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工作中员工必须严格按先检查后开工的程序作业,坚持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开工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规程》,措施和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下列程序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查出的一般性隐患,由当班班长安排现场及时整改。

2、查出现场处理不了的隐患,当班班长要安排在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生产指挥中心。

3、检查发现有重大险情时,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所有人员有序撤离现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生产指挥中心。

4、当班能整改的隐患,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不得留给下班处理;并作好隐患整改记录,及时上报安质部汇总。

第十八条
严格考核、奖惩,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整改的人员进行处罚,隐患整改及时到位的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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