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芹与李振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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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芹与李振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4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8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巴晶焱蒋巍曹炜
【审理法官】巴晶焱蒋巍曹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桂芹;李振义
【当事人】张桂芹李振义
【当事人-个人】张桂芹李振义
【代理律师/律所】闫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郝雪梅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郝雪梅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宏张阳郝雪梅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桂芹
【被告】李振义
【本院观点】张桂芹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桂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免责事由基本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桂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

本案中,李振义与张桂芹之间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矛盾,其反映问题时公开使用“大苍蝇”“到处乱飞”“仗势欺人的恶霸”“威逼百姓”,且明确指向李振义,确有不当和过激,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益,违反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名誉权的规定。

张桂芹在文中多次使用具有不当评价的词语,超过合理限度,经由互联网、微信等方式传播后,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损害了李振义的名誉,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李振义个人形象、品德、声望等方面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桂芹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张桂芹上诉主张其反映的内容已经信访部门核实,但该理由不构成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故本院不予采纳。

张桂芹的侵权行为降低了李振义的社会评价,给李振义造成了精神痛苦,一审法院根据张桂芹侵权的过错程度、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酌定张桂芹赔偿李振义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无不当。

张桂芹上诉主张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桂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桂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8:32: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振义与张桂芹均系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人。

李振义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西大街四条25号盖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019年5月29日21时15分,张桂芹通过天涯杂谈-论坛-天涯社区发布了以下内容:“实名举报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村委李振义。

现在全国都在反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这是全国人民最期待的一件大事。

近些年来,村镇涉及仗势欺人尤为严重,特别是农村村委,他们与上级官官相护,欺压百姓,尤其是我村(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村委委员李振义就是最严重的一个。

可这只大苍蝇还在到处乱飞,还在威逼百姓,恳请领导为民做主查清此事,为百姓讨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正。

李振义仗势欺人行为如下:1、违规兴建别墅,具体事实为:在村原鱼池基础上兴建木屋别墅、游泳池、阳光房等建筑设施(占地约3000平米);2、多处兴建违规建筑用于经营活动,具体事实为:彩票站两层200余平方米红旗食堂附属建筑150平方米以上;3、任意乱倒建筑垃圾,具体事实为在拆除自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北大街四条的旧房后将建筑垃圾随意倒至其西侧空地紧邻牤牛河河堤(牤牛河2017年刚刚治理完成),将8棵杨树掩埋至半截并将40余棵树苗全部掩埋(该片树苗为2017年寺上村自己栽种),改变原流水区域;4、长期教唆其马仔袁某、解宽等,为其经营场所出头露面,恐吓威胁老百姓;5、在未办理自建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筑面积约800平米),破坏相邻不动产以致门楼坍塌,严重影响老百姓生活,(地面受李振义家施工影响造成下沉、裂缝等);6、2018年5月24日签订协商协议2018年10月1日恢复,至今还未修复,严重影响农家院的正常经营。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知道的李振义的所作所为,但村里还有许多我们不知道的行为,寺上村都知道李振义担任村委委员的便利条件,占用村内资源,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怕他打击报复。

他教唆党员袁某威胁老百姓说“李振义家
有钱有势,谁也拿他没办法,将邻居房屋挖塌也没有人管得了,赔得起”;袁某仗着李振义的权势叫来黑恶势力的社会人员当众威胁老百姓,扬言买三者100万保险要撞死老百姓、利用高音扩音器侮辱谩骂老百姓、纠集二三十人在我家门口堵门静坐致使家中80岁老人受到惊吓,不敢出门。

在共产党领导的今天,一个村的村委委员,他又是共产党员,他却如此的猖狂和嚣张。

是谁让他这样做的?是谁给他那么大的权力?谁又是他的靠山?他的目的是什么?恳请上级领导查清此事,因为它直接危害百姓的利益,损害党在百姓中的形象。

村民多次到各个部门反映李振义家盖房扰民、随处倾倒建筑垃圾、强占邻家宅基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对村民反映的问题不给答复或是到达现场草草了事,显示出各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村民还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签署协议后李振义不履行协议,至今已将近一年时间,还未恢复,可见其有恃无恐难道他的权势如此大,无人问津,还是官官相护?期盼上级领导为百姓伸冤,清除党内的仗势欺人的恶霸,为百姓讨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正。

2018年5月签订协议,一直没解决,希望领导们关注给予解决,期待中……今天立此贴为证,直播进展,敬请涯友关注。

举报人: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村民张桂芹。

”后附发图16张。

该帖截至2019年5月29日21时15分已点击3012次,评论17次。

现上述内容仍在天涯论坛发布。

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5日,张桂芹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转发上述论坛内容。

2019年6月10日,河南省驻马店新闻网转载上述论坛内容。

2019年4月16日,张桂芹提出信访申请,信访部门2019年7月4日反馈信访结果,反馈内容如下:本机关经调查,查明:(一)违规兴建别墅,具体事实为:在村原鱼池基础上兴建木屋别墅、游泳池、阳光房等建筑设施(占地约3000平米)。

经调查核实,李振义于2014年6月30日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经济合作社签订《顺义区农村村水产养殖承包合同书》承租该地块,合同终止时间为2029年6月30日,承包期15年。

鱼池建于2016年3月,鱼池内建筑面积共计575.95平方米,其中:木屋面积329.94平方米,钢架玻璃花棚面积81.81平方米,彩钢鸭含84.6平方米,木制凉亭15.6平方米,车库(砖结构)42.68平方米,库房(钢结构)21.32平方米。

该地块无相关建设手续,经与李振义协
商,计划于2019年7月中旬前拆除。

(二)多处兴建违规建筑用于经营活动,具体事实为:彩票站两层200余平方米;红旗食堂附属建筑150平方米以上。

经调查核实,彩票站系李振义2016年4月建设,砖混结构,该建筑物两层,总建筑面积151.7平方米,现状及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无相关建设手续,经与李振义协商,计划于2019年7月中旬前拆除。

红旗食堂附属建筑为库房及彩钢棚,共计155.64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138.59平方米,彩钢棚面积:17.05平方米,无相关建设手续,经与李振义协商,计划于2019年7月中旬前拆除。

(三)任意乱倒建筑垃圾,具体事实为在拆除自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北大街四条的旧房后将建筑垃圾随意倒至其西侧空地紧邻牤牛河河堤(牤牛河2017年刚刚治理完成),将8棵杨树掩埋至半截并将40余棵树苗全部掩埋(该片树苗为2017年寺上村自己栽种),改变原流水区域。

2019年6月4日,经现场调查核实,河道内因建房的开槽土已经彻底清理,现场未发现建筑垃圾。

未发现将8棵杨树掩埋至半截并将40余棵树苗全部掩埋,改变原流水区域现象。

(四)长期教唆其马仔袁某、解宽等,为其经营场所出头露面,恐吓威胁老百姓。

经调查了解,截至目前,北石槽镇派出所未接到恐吓威胁老百姓的相关报案,其他渠道也未了解存在此类情况。

2018年6月12日晚21时,袁某、张赛、解宽与其他人二在红旗食堂门前因误认为马某某对其方进行辱骂,三人遂对马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马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司法部门已经对袁某、张赛、解宽三人依法进行判决。

顺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袁某开除党籍的处理,2019年6月5日,寺上村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宣布开除袁某党籍处分一事。

(五)在未办理自建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筑面积约800平米),破坏相邻不动产以致门楼坍塌,严重影响老百姓生活,(地面受李振义家施工影响造成下沉、裂缝等)。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由于建房施工造成邻居门楼倒塌和影响民俗户正常经营之事,镇政府相关部门已进行多次调解,2018年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李振义对其进行了货币赔偿。

(六)2018年5月24日签订协商协议2018年10月1日恢复,至今还未修复,严重影响农家院的正常经营。

经调查了解,李振义在对吴连泽家进行货币赔偿后未对门楼进行修复,其后吴连泽家继续要求赔偿,但金额超出李振义一方心理预期过多。

北石槽镇
村两级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效,建议双方进行诉讼解决。

本机关认为: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关于纠纷问题,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李振义申请曹燕出庭作证,证明李振义在盖房期间,张桂芹谩骂工人,阻碍施工。

张桂芹不予认可。

李振义申请袁某出庭作证,证明李振义在盖房期间,袁某与张桂芹发生口角,后张桂芹拿石头砸袁某,造成袁某经鉴定为轻伤。

张桂芹认为袁某系受李振义教唆。

张桂芹提交视频材料,证明袁某与其发生纠纷,袁某纠集社会人员。

李振义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张桂芹与袁某的纠纷是二人之间的纠纷,李振义不存在教唆行为,且此纠纷中袁某系受害人,张桂芹致袁某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名誉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自然人的名誉权是其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人格权益具有人身属性,言论指向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属性时即进入了人格权益保护的范畴,随意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则涉嫌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益的范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一般而言,按言论的内容指向区分,可以将言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即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

一般诚信谨慎之人,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即以“就事说事或论事”为基本原则,不随意由事及人,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进而侮辱他人人格。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中,张桂芹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以书面形式反映李振义与张桂芹之间的宅基地矛盾以及李振义违规建房等行为,但在反映问题的同时公开使用了“现在全国都在反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这是全国人民最期待的一件大事。

近些年来村镇涉及仗势欺人尤为严重,特别是农村村委,他们与上级官官相护,欺压百姓,尤其是我村(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村委委员李振义就是最严重的一个。

可这只大苍蝇还在到处乱飞,还在威逼百
姓……他又是共产党员,他却如此的猖狂和嚣张。

是谁让他这样做的?是谁给他那么大的权力?谁又是他的靠山?他的目的是什么?期盼上级领导为百姓伸冤,清除党内的仗势欺人的恶霸……”李振义与张桂芹均是同村人,张桂芹与李振义存在民事纠纷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其反映李振义违规建房亦可与相关部门沟通反馈,不可采用过激的言词来任意表达。

张桂芹的反映文章中多次使用具有不当道德评价的词语,超过合理限度,经由互联网、微信等方式传播后,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损害了李振义的名誉,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李振义个人的声望、品质等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因此张桂芹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张桂芹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天涯论坛、微信上删除涉及侵权的文章,并向李振义赔礼道歉。

张桂芹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李振义的社会评价,给李振义造成了精神痛苦,一审法院根据张桂芹侵权的过错程度、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酌定由张桂芹赔偿李振义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张桂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天涯论坛、微信朋友圈发表的《实名举报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村委李振义》文章;二、张桂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书面道歉信的方式向李振义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张桂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还将依李振义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张桂芹负担);三、张桂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振义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四、驳回李振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桂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李振义承担。

综上所述,张桂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桂芹与李振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8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梅,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桂芹因与被上诉人李振义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3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
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桂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李振义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张桂芹的行为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张桂芹发布的文章不存在失实内容,张桂芹有言论自由,发布文章内容与信访内容高度一致,信访内容均被核实。

2.张桂芹发布的内容并未对李振义侮辱、诽谤,仅是客观阐述国家政策和内心期许,并未特指李振义。

其言语类似新闻中的导语,提纲挈领。

3.张桂芹不存在
侵害李振义的主观恶意。

李振义擅自施工建房致使张桂芹无法经营民宿,张桂芹为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发布相关内容,且未超出合理限度。

4.张桂芹的行为未对李振义造成任何损失。

张桂芹的网络言论未有较多跟帖,未产生对于李振义名誉和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未给其造成实质性损害。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张桂芹未侵犯李振义名誉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法院判决张桂芹删除文章、书面赔礼道歉及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袁某是受李振义教唆指使侵犯张桂芹权益。

张桂芹具有言论自由,李振义作为村委和共产党员,不得凭借优势侵犯村民利益,张桂芹有对其监督、控告、检举的权利。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李振义辩称,不同意张桂芹的上诉意见,认可一审判决。

天涯论坛的文章上指明了特定对象,并非是新闻导语和国家政策的陈述,侮辱诽谤的事实清楚,给李振义造成精神损害。

李振义存在违法行为不属实。

袁某的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天涯文章目前点击量进一步上升,张桂芹转发朋友圈,大大降低了李振义的社会评价。

张桂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诉称李振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桂芹立即删除天涯论坛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实名举报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寺上村村委李振义”的帖子;2.张桂芹以书面道歉信的方式向李振义赔礼道歉;3.张桂芹赔偿李振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张桂芹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张桂芹在天涯论坛-天涯社区网站用侮辱和诽谤的言论恶意侵害李振义的名誉,在此使用了“大苍蝇”、“恶霸”等字眼,还捏造了“涉黑、涉恶”等事实来重伤李振义,更有甚者还同时在网上发布了16张照片,其中有李振义家建房时的现状、还有两家的一份协议书,这些均未经过李振义同意,张桂芹擅自肆意在网上发布。

其在天涯论坛-天涯社区网站发布的言论已经被其他网站转载(例如驻马店新闻网)。

张桂芹还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在上述网站的言论、张桂芹爱人吴连
泽也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在上述网站的言论,吴连泽还朋友圈请朋友帮忙转发。

张桂芹的上述侵害李振义名誉权的行为,给李振义造成了极大心里伤害,令李振义精神恍惚。

被告辩称张桂芹在一审中答辩称:确实在天涯网站上实名举报了李振义,举报李振义违章建房、破坏邻居宅基地上的建筑,并将李振义儿子与张桂芹签署的协议公布在网上,李振义所有的违建情况的相关图片均粘贴在网上,现政府部门已经将李振义的违建拆除。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振义与张桂芹均系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人。

李振义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西大街四条25号盖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019年5月29日21时15分,张桂芹通过天涯杂谈-论坛-天涯社区发布了以下内容:“实名举报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村委李振义。

现在全国都在反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这是全国人民最期待的一件大事。

近些年来,村镇涉及仗势欺人尤为严重,特别是农村村委,他们与上级官官相护,欺压百姓,尤其是我村(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村委委员李振义就是最严重的一个。

可这只大苍蝇还在到处乱飞,还在威逼百姓,恳请领导为民做主查清此事,为百姓讨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正。

李振义仗势欺人行为如下:1、违规兴建别墅,具体事实为:在村原鱼池基础上兴建木屋别墅、游泳池、阳光房等建筑设施(占地约3000平米);2、多处兴建违规建筑用于经营活动,具体事实为:彩票站两层200余平方米红旗食堂附属建筑150平方米以上;3、任意乱倒建筑垃圾,具体事实为在拆除自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北大街四条的旧房后将建筑垃圾随意倒至其西侧空地紧邻牤牛河河堤(牤牛河2017年刚刚治理完成),将8棵杨树掩埋至半截并将40余棵树苗全部掩埋(该片树苗为2017年寺上村自己栽种),改变原流水区域;4、长期教唆其马仔袁某、解宽等,为其经营场所出头露面,恐吓威胁
老百姓;5、在未办理自建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筑面积约800平米),破坏相邻不动产以致门楼坍塌,严重影响老百姓生活,(地面受李振义家施工影响造成下沉、裂缝等);6、2018年5月24日签订协商协议2018年10月1日恢复,至今还未修复,严重影响农家院的正常经营。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知道的李振义的所作所为,但村里还有许多我们不知道的行为,寺上村都知道李振义担任村委委员的便利条件,占用村内资源,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怕他打击报复。

他教唆党员袁某威胁老百姓说“李振义家有钱有势,谁也拿他没办法,将邻居房屋挖塌也没有人管得了,赔得起”;袁某仗着李振义的权势叫来黑恶势力的社会人员当众威胁老百姓,扬言买三者100万保险要撞死老百姓、利用高音扩音器侮辱谩骂老百姓、纠集二三十人在我家门口堵门静坐致使家中80岁老人受到惊吓,不敢出门。

在共产党领导的今天,一个村的村委委员,他又是共产党员,他却如此的猖狂和嚣张。

是谁让他这样做的?是谁给他那么大的权力?谁又是他的靠山?他的目的是什么?恳请上级领导查清此事,因为它直接危害百姓的利益,损害党在百姓中的形象。

村民多次到各个部门反映李振义家盖房扰民、随处倾倒建筑垃圾、强占邻家宅基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对村民反映的问题不给答复或是到达现场草草了事,显示出各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村民还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签署协议后李振义不履行协议,至今已将近一年时间,还未恢复,可见其有恃无恐难道他的权势如此大,无人问津,还是官官相护?期盼上级领导为百姓伸冤,清除党内的仗势欺人的恶霸,为百姓讨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正。

2018年5月签订协议,一直没解决,希望领导们关注给予解决,期待中……今天立此贴为证,直播进展,敬请涯友关注。

举报人: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村民张桂芹。

”后附发图16张。

该帖截至2019年5月29日21时15分已点击3012次,评论17次。

现上述内容仍在天涯论坛发布。

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5日,张桂芹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转发上述论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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