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条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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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条例 (精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活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指房屋、桥梁、隧道、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建筑工程以及机电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附属工程。

2.承包人:指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承担全部或部分工程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业主:指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人或委托人。

4.工程招标:指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公开邀请各方承包人向其投标,并通过评标程序确定合同承包人的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的形式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合同的内容
1.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和工期要求。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3.工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索赔条件。

4.双方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及方式。

7.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一致达成。

第七条预付款和保证金
1.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业主支付工程预付款,但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2.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业主支付工程保证金,但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工程质量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第九条工期的履行
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按时完成工程。

第十条工程款的支付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变更和索赔
1.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

3.业主应及时处理合同承包人的变更申请和索赔要求。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合同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争议。

2.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控制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承包人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业主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
本条例涉及的法律适用的相关法律。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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