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工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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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工装管理,提升学校形象,增强教师队伍的凝聚力和荣誉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职教师,包括正式教师、代课教师及临时聘用教师。
第三条教师工装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美观、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工装发放与回收
第四条学校统一采购教师工装,包括工作服、工作帽、胸牌等。
第五条教师工装发放时,由学校统一组织,按照岗位和工作需要,分批发放。
第六条教师领取工装时,需填写《教师工装领取登记表》,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教师工装发放后,学校设立专门回收点,教师工作期间不得私自转借、赠送、出售或丢弃工装。
第八条教师工作期间工装损坏或丢失,需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教师离校或调离岗位时,应将工装交回学校,不得私自带走。
第三章工装维护与保养
第十条教师应妥善保管工装,避免污损、磨损和变形。
第十一条教师不得将工装用于非教学活动,如娱乐、聚会等。
第十二条教师不得将工装作为个人物品,如晾晒、堆放等。
第十三条教师应定期对工装进行清洗、熨烫,保持工装整洁、美观。
第四章工装检查与奖惩
第十四条学校定期对教师工装进行检查,确保工装整洁、规范。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坏、丢失、擅自转借、赠送、出售或丢弃工装的教师,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工装管理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章工装款式与颜色
第十九条教师工装款式应简洁大方,体现教师职业特点。
第二十条教师工装颜色以学校标志性颜色为主,并符合学校整体形象。
第二十一条教师工装款式、颜色如有调整,由学校统一通知,教师需按照调整后的款式、颜色进行更换。
第七章教师工装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上班期间必须穿着工装,不得穿着便装上课。
第二十三条教师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等场合,必须穿着工装。
第二十四条教师在校园内遇到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时,应主动出示工装,以示尊重。
第二十五条教师在校园内不得随意更换、拆卸工装,保持工装整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教师不得将工装作为个人物品,如晾晒、堆放等。
第二十七条教师在离校或调离岗位时,应将工装交回学校,不得私自带走。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学校教师工装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创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