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易制毒仓库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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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易制毒仓库管理办法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部门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部门必须设有急救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

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c、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d、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6、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不得随意丢弃处理,交有资质的有害废物回收公司进行处理。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2024年易制毒仓库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仓库的管理,预防易制毒物品流失和滥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易制毒仓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易制毒仓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合法经营,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易制毒仓库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易制毒物品的安全、可靠管理,不得发生泄露、滥用、流失等事故。

第五条易制毒仓库管理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泄露易制毒物品的信息或提供便利给非法分子。

第二章易制毒仓库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易制毒仓库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安全、稳定的场地和建筑条件,并且设置完善的安防设施,例如监控摄像头、报警装置等。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置防火、防爆设备和消防器材。

(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易制毒仓库的日常管理、保管、巡查和维护等工作。

(四)制定和执行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人员配备、物品管理、进出库流程等要求。

第七条易制毒仓库应当按照货物种类和数量进行分类存储,并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易制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易制毒仓库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留存易制毒物品的进出库信息和库存情况,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第九条易制毒仓库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测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易制毒仓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或出租,如需变更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批准。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仓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易制毒仓库,监管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整改,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暂停营业、停工整顿。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滥用易制毒仓库,提供便利给非法分子的,监管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易制毒仓库,将列入黑名单,并向公众公布。

第十五条对于易制毒仓库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2024年易制毒仓库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易制毒物品仓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许可和相关许可证,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或者违法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物品仓库的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设立易制毒物品仓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
(二)易制毒物品仓库的建设方案和平面图;
(三)建筑设计图纸;
(四)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相关许可证;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按照审批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越审批范围。

第三章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易制毒物品仓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易制毒物品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配备和维护必要的消防、安保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施;
(六)定期检查和维护易制毒物品储存设施,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七)按照规定对易制毒物品进行台账管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八)确保易制毒物品仓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监管部门应当对易制毒物品仓库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生产作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易制毒物品仓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外部监督和处罚
第十四条社会各界和公众有权对易制毒物品仓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依法有权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对已经设立的易制毒物品仓库,应当在一年内依据本办法进行整改和申报。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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