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场经济下高校乱用相对优势的法律 精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场经济下高校乱用相对优势的法律
一、高校相对优势地位的特点反垄断法中的相对优势地位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特定企业因特殊原因形成的对其交易相对人所具有的一种优势地位,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往往有能力选择交易对象,甚至决定交易内容,而其交易相对人则全部或部分丧失交易内容的决定权。

相对优势地位不是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是针对交易相对人的优势,所以又称交易中的优势地位。

同样,作为经济人的高校与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存在着提供服务和支付学费的交易关系,这样的服务交易关系存在以下特点。

一高校相对优势地位的取得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反垄断法认为相对优势地位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高校相对优势地位的取得也不例外。

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基础———依赖性理论认为,交易对方没有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转向从而对交易另一方产生依赖,相对优势地位得以形成。

所谓可能性转向,是指企业的交易方拒绝与企业进行交易时,该企业可以选择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

没有这种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转向,企业之间的交易即存在依赖性。

由于高校所提供的教育产品专业性非常强,且交易关系最少持续3~4年,学生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这些投入难以转向其他高校,沉淀成本非常高,学生对所属高校有极强的依赖性,双方之间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

因此,高校相对优势地位的形成具有合理性。

同时,由于学生支付几年的学费是为了在毕业时获得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高校颁发的受教育凭证即毕业证和学位证,高校往往可以凭借这一优势,以多种方式限制学生的民事权利并为其设定各种义务,且学生的服从义务是不确定的,并不因为交纳了费用就可以不服从高校的命令或指挥。

所以,高校的多重身份必然造就了其相对优势地位。

二学生既是交易相对人也是消费者劳凯声认为教育是一种服务业,一种可以交易的服务产品。

高校向学生提供教育、住宿、饮食等一系列的服务;另一方面,学生选择某一高校,就等于接受了该高校所发出的要约,双方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学生不仅是受教育者,同时还是高等教育服务的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

国内持这样的观点者很普遍。

在2006年初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明确表示教育是一种消费,要量力而行。

这在一定意义上承认了个人或家庭是教育的消费者。

国际上,根据规则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规定,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

该协定将教育服务作为全球十二大类服务贸易的第五类,认定教育可以作为一种商业存在,即为在商业运作机制下被消费者购买的服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03年11月发布的《加强跨境高等教育中的消费者保护》中也宣布将加强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合作,保护教育服务中的学生消费者权益。

因此,市场经济下的学生不仅享有受教育权,还应享有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只是由于高等教育更多的是以公益性组织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经济人特性不为人所知,因而学生消费者的地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随着高等教育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和高等教育市场竞争的加剧,如何保护学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将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三高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影响市场竞争高校在不同条件下可以具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但如果高校将两种角色串通并利用公权获取私利的话,就属于滥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如上述某民办高校就是直接通过学生推销门票而不是通过正常的公平竞争来获得经济利益,某些高校背后的银行和运营商们也不是通过市场公平竞争而是通过和学校的某种特殊利益关系,借用学校这一特殊的影响力从广大学生身上获取经济利益,这对其他的竞争对手来讲是不公平的。

狄骥说过不存在一种因国家权利存在而不同于私权的所谓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种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

但是,在高校管理权力所涉及的领域,这种公平却很容易遭到破坏,其最根本的表现就是高校滥用拥有的相对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为第一,人为形成高校市场内部的垄断。

由于高校强迫学生与其指定的企业进行交易,客观上形成了独家交易,其他的竞争者无法进入这一领域,即使勉强进入在竞争优势上也处于劣势,最后很可
能被迫退出高校,垄断因此形成。

所以,高校的滥权行为间接上影响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第二,损害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由于交易相对人本身就是消费者,高校滥权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的支出,直接给其带来损失。

二、高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表现与一般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一样,高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一般来说分为直接掠夺学生和阻碍他人参与竞争两种,结合我国目前已经出现的高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个案,可归纳以下三种行为。

一超高定价超高定价是指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高校向学生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的行为。

由于高校的学费是由国家教育部规定,因此不存在收取高价学费的问题,这里所说的高价收费是指高校通过提供教学以外的其他服务向学生收取普遍高于市场同类服务的高价费用,并从中获得不菲的收益。

例如,高校食堂饭菜价格贵而服务态度差已成为各个高校的通病;学生在学校教材科购买到的多是版本旧而永不打折的教材;每年新生领到的军训服装、学生用品等都比市场价格高几个档次,等等。

面对这些收费,作为相对方的学生多是敢怒不敢言。

二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是指高校采用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迫使学生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它既可以表现为强制学生与自己进行交易,还可以表现为强迫安排学生与他人进行交易。

高校采用的不正当手段都是与民事关系无关但对学生有重要影响的教育行政事项,例如以学分的获得、学生证的发放作为条件,要求学生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是以学生和高校指定的银行、运营商建立交易关系作为产生高校学生资格的条件;还有诸如打着校园管理秩序的旗号强制要求学生统一入住高价格的学生公寓而不允许选择价格较低的普通宿舍,以学生注册之名强制办理高校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以不能参加考试为由强迫学生购买教材科指定的教材,等等。

与高价收费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不同,收取高价行为中高校并未直接、公开
利用自己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相对优势地位,是一种名为平等实为不平等的交易关系,而在强迫交易中,高校直接、公开借用其行政主体资格,强迫学生接受民事交易中的不合理条件,学生不接受的话,将会直接影响其受教育权的实现。

三不当收费高校通过提供宿舍、餐饮等服务获取收益是高校法人财产权益的一个表现,但目前高校收费名目花样百出,有些本应属于高校免费提供的服674务也向学生收取费用,实在令人费解。

如高校图书馆作为教育设施之一,在学生交纳学费后,其提供的图书查询、上网等服务本应免费开放,但很多高校都收取一定的查询费、上网费;还有如学生在交纳了住宿费之后另行收取的诸如自行车保管费、宿舍财物管理费、窗帘费、钥匙费、电话费等。

三、高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传统民商法无力规制高校的相对优势地位是以其与学生之间存在服务合同为基础,对于高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缔结的合同当然受合同法的规制。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高校利用自己的相对优势地位提出各种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特别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基于此,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高校如果滥用该地位订立明显对学生不公平的合同,或者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则该合同就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学生只要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就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但现实上却是绝少有学生通过合同法来提出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学生对高校特殊依赖关系的存在,依赖方出于教育持续性的考虑,起诉动力非常弱;另外,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学生证明存在胁迫、显失公平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传统民商法对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行为的规制困难重重。

此时能够对这种损害实质公平的行为进行救济的只有公权力的介入,这也使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成为必然。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反垄断法规制高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