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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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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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已经市第四届政府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根据《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眉委办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眉山市委、市政府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数量、种类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四条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政府法制办专项管理使用。
第五条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包括:
(一)论证类工作报酬;
(二)调研类工作报酬;
(三)诉讼类工作报酬;
(四)讲课类工作报酬;
(五)接访类工作报酬。
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或受其委托开展论证调研等工作的,除按照本规定标准支付劳务费外,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在市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经费中开支,标准按照《眉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眉财行〔2014〕2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党政机关干部参加法律顾问类工作,不支付劳务费。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向法律顾问支付劳务费时,应当按照《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制作支付清单。
支付清单应当载明劳务事项、类别、标准、时间等内容,并按照财务规定在劳务费支付清单上由领取人签字、经办人审核、批准人审批。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加强对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暂行规定》(眉法函〔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
附件
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
序号
项目分类
项目名称
支付标准
备注
1
论证类
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会等会议
400元
每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论证、评审
500—1000元
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1000—2000元
2
调研类
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调研
800—1000元
每篇(经采用)
政府法律事务研究
1000—2000元
3
诉讼类
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246号)执行
4
讲课类
讲课费
按照《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眉财行〔2017〕38号)执行
5
接访类
参与市领导接待上访群众
200元
每次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