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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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治、人治、法治的法制关系。
答:德治,人治,法治在整个的中国法制演变过程中,在整个社会的维系与发展过程中,构成了社会稳定与变革的三个支柱。
三者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缺一不可,至少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建设过程中,体现了中国彼时的具体国情,符合中华文化的价值规律。
东方的中华民族,在其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之中,道德始终处于文化价值的核心地位。
可以说道德贯穿于中华文明的始终,乃至今日道德依然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的当今价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然在中国的历代的法制建设中,道德自然成为了维系社会体系的一个支柱。
无论是从立法指导思想,还是司法与执法,都贯彻了中国的道德思想。
下面以西周与汉为例简单说明。
在西周的立法思想中就确立了“明德慎罚”,讲求宽缓人道,慎用刑罚,形成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法制指导思想;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确立了“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等刑事政策与原则。
汉初的统治者主张以约法省刑、清净无为、休养生息的黄老学说作为政治法律上的指导思想。
汉武帝当政时接受董仲舒等人提出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奉儒家思想为正统。
将“三纲”和“德主刑辅”绝对化、永恒化,最终形成了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正统,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汉儒思想”,深刻地影响着历代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实践活动。
作为道德尤为主张的儒家思想,在此时被统治者完全确立为了中华文明的正统。
此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甚至还确立了“春秋决狱”的刑罚执行制度,充分尊重与体现了道德在法制建设中的价值。
统治阶级通过法制的实现,将他们认可的道德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在社会中法律成为了传播道德,保障到的实现的的有效手段,从而实现了统治阶级所认可的道德思想。
作为古代法制的另外一个支柱——人治,在古代的中国,由于自始至终都强调君主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人治自然也就成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广义的司法过程当中,无论是立法,抑或是司法都离不开君主的个人意志,整个的社会架构的维护同时需要法律和君主的个人判断与决断。
法治在古代的中国更多的是体现为以法治国,即是用法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一种工具。
而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而对于法的价值判断并不是很关注,而更多的是在法中体现古代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如此这样的发即为社会所遵守,此时的法治应该说是,按照常人的思维规范社会。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天然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人治中包含着对法律的肯定与利用;法治中也包含着人的因素的作用。
如果一定要对人治与法治进行比较的话,那么儒家认为人治在总体上是优于法治的。
但是,需要再次强调说明,儒家人治观念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人治概念,儒家人治可以说是一种理想化的圣人之治、君子之治,是一种人性化的、充满道德理想色彩的德性之治,即德治。
“儒家的德治思想与人治的联系,归根结底是制度性的原因而不是德治本身的原因。
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原本就是人治的制度,因此而提出的德治,必然就是人治的德治。
不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导致了中国古代人治的制度现实,而是中国古代人治的制度现实,使儒家的德治思想以及其他的治国思想都毫无例外地同人治联系在一起。
在人治制度的背景下,儒家的人治思想及其施行,更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儒家的人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
”
“法”不能自己产生,必须由“人”制订的。
而且,“法”制订出来后,它又不能自动付诸实践,必须由“人”执行。
特别是,“法”不能遍及所有情况,更不能应对新的问题,都必须由“人”去酌情处理和随机应变。
凡此种种,都表明“人”是本,“法”是末;“人”是源,“法”是流。
总之,一句话“有治人,无治法”或“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所以,德治、人治、法治三者在法制史上的关系是密切相连的,不可分割,至少在古代的中国,这是基于国情,时代的特征,被证明是有效地。
2、的历史与现实内涵。
答:作为儒家的精神要义的提炼,仁、义、礼、智、信充分地总结了中华文明的历史传统。
两千多年前的孔子首先提出了“仁义礼”,孟子又损益,进而提出仁、义、礼、智“四德”。
西汉时期董仲舒首先把“仁义礼知信”作为整体道德要求概括为“五常之道”。
东汉建初四年(公元79年)后,“仁义礼智信”被官方确定为整体德目“五常”。
五常不仅是五种具有基础性的“母德”、“基德”,而且形成并高度概括了中华传统道德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基本精神。
“仁”源出《尚书·金滕》“予仁若考”,指人所具有的一种好品德。
先秦儒家都以“仁”为人生追求的最高道德境界。
“仁”体现多方面的伦理道德价值,也是对各种美好品德的高度概括,但它有一个核心,就是“爱人”。
孔子说:“仁者,爱人。
”
“五常”之中,排在第二者,乃为“义”。
天地生万物而不偏私,爱万物而一视同仁,所以“义”的精神,表现在人乃为无偏无私,
做事光明磊落,堂堂正正,公公平平,有恩必报,所谓“循理而行”。
“义者,宜也”,宜的意思是应当、应该。
这也说明,人的行为要与一定的准则相适合。
因此,孔子以义为立身处世之本,提出“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义以为质”等主张,强调君子出来做官,目的就是为了行义。
所以孔子又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命题。
“礼”是中华文化的突出精神。
中国古代的“礼”的概念,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大体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指整个的社会等级制度、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的总称;二是指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所谓“礼者,德之基也”;三是强调“敬”和“让”,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道德规范,即“礼让”;四是礼仪、礼节仪式以及待人接物和处事之道。
“智”是明辨是非,就是强调要过智慧的生活。
《中庸》把智与仁勇并称为“天下之达德”。
智,也作知,即理智、智慧。
“智者不惑”。
孔子兼重仁智,多次以仁智并举。
“仁者安仁,知者利仁”,“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
“信”被儒家称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
孔子不仅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无信不立”,以至去兵、去食,宁死必信的高度。
孟子在他的“五伦”学说中提出“朋友有信”,并将信与诚相联,阐发了诚信的内在关联和规范意义。
荀子则进一步将信推行于选贤治国,使信不仅是朋友伦理、交际的规范,而且扩至君臣上下伦理关系皆应以诚信为本。
直到今天,体现仁义礼智信五德的富有生命力的道德语言,仍在社会生活中广泛流行和发挥作用。
如仁爱、仁慈、仁义、志士仁人;如正义、义举、义正辞严、见义勇为;如礼让、礼敬、礼遇、礼数、以礼待人;如智慧、明智、理智、大智、人贵自知之明、知人善用;如信誉、信用、言必信行必果、一诺千金、取信于民,等等。
所有这些表明,仁义礼智信的传承性是极强的。
它们具有恒久价值,不会也不应该因时代的变迁而中断。
作为讲爱心和博大胸怀的“仁”、讲正当和道义的“义”、讲和谐与秩序的“礼”、讲智慧和明智的“智”、讲诚实不欺的“信”,皆超出了家庭和职业但又贯穿、渗透于家庭、职业生活之中,它们既是做人的根本,又是成家立业、治国理政的根基,广泛地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是一种具有高度概括性、广大包容性和最大普适性的社会道德。
它们在历史上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生活、提升社会文明、培养清官廉吏和善良百姓,对于培育民族意识、民族精神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可以说中华“礼义之邦”的美誉与仁义礼智信美德的倡行是分不开的。
从仁义礼智信所包容的丰富道德内涵、所起的重大社会作用,以及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着眼,我们将其视为中华传统道德文明的精髓或代表,似不为过。
在当今,仁义礼智信经过提升和新的解释,其作为人际关系和谐相处、人类社会和平发展的道德精神和公共准则,对于匡正、缓和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人文价值失落、精神家园失守、人际关系淡漠紧张、社会发展失衡,以及国际矛盾冲突,生态环境危机等等,无疑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