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易平、何燕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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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易平、何燕红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19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永文陈学眭勇
【审理法官】黄永文陈学眭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易平;何燕红;湖南丰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易平何燕红湖南丰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易平何燕红
【当事人-公司】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丰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智勇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甘浪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朱的良湖南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智勇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甘浪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朱的良湖南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智勇甘浪朱的良
【代理律所】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湖南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丰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何易平;何燕红
【本院观点】上诉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第三人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司法救助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3:35
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易平、何燕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民终19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锦堂村陈家组。

法定代表人:谭应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浪,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易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燕红。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的良,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丰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东路与统一路交汇处绿之园大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曹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上诉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易平、何燕红,原审第三人湖南丰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6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
月9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郴州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
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黄永文
审判员陈学
审判员眭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梅璐
书记员朱丹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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