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中、黄杏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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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中、黄杏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雪强马兰周智湘
【审理法官】张雪强马兰周智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文中;黄杏
【当事人】曾文中黄杏
【当事人-个人】曾文中黄杏
【代理律师/律所】马永成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永成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永成
【代理律所】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曾文中
【被告】黄杏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黄杏、钱陈是否应支付案涉房屋使用费用。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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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黄杏、钱陈是否应支付案涉房屋使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2017年11月9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381执字第2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归曾文中所有。

从2017年11月9日起,曾文中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但案涉房屋实际上从2017年11月9日至今一直被黄杏、钱陈侵占并实际使用。

曾文中主张黄杏、钱陈支付房屋替代租赁费,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以曾文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及举证期限已届满不能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租赁价格评估为由,未支持房屋替代租赁费,处理不当。

本院根据案涉房屋周边租房情况,酌情认定每月400元房屋替代租赁费。

曾文中取得房屋所有权后,黄杏、钱陈必然需要一定时间搬离房屋。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二十日并无不当。

房屋替代租赁费自2017年11月29日起支付至起诉之日2020年10月12日止。

黄杏、钱陈辩称自己对房屋被执行所依据的民事调解书等问题一无所知,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曾文中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
项;二、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黄杏、钱陈向曾文中支付房屋替代租赁费每月400元,自2017年11月29日起支付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四、驳回曾文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曾文中负担392.5元,由黄杏、钱陈共同负担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由黄杏、钱陈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18: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9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调解书,评估、拍卖黄杏、钱陈所有的位于湘乡市××路××村××花园××栋××号房屋(产权证号:0××7)。

同年9月30日,曾文中通过网络拍卖平台(淘宝网)以331646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

2017年11月9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做出(2017)湘0381执字第27号之五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归曾文中所有。

曾文中持该执行裁定书在相关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成为上述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

此后,曾文中要求黄杏、钱陈腾退房屋遭拒,黄杏、钱陈至今仍与其家人居住其中。

期间,曾文中为将电表过户至其名下而为黄杏、钱陈支付了欠缴的电费834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曾文中通过合法的网络拍卖程序竞拍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已成为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

黄杏、钱陈已无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合理性,应腾退并归还曾文中,黄杏、钱陈在曾文中多次催促后仍拒不腾退,已构成妨害他人物权的违法情形,故曾文中要求黄杏、钱陈腾退房屋及支付曾文中已缴纳的电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曾文中主张的房屋替
代租赁费与物业服务费,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不予支持。

曾文中于庭审后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租赁价格评估,因举证期限已届满,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黄杏、钱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退位于湘乡市
××路××村××花园××栋××号房屋(产权证号:0××7),并将房屋使用权归还给原告曾文中;二、被告黄杏、钱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文中垫付的欠缴电费8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曾文中负担39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7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曾文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曾文中要求黄杏、钱陈支付案涉房屋使用费用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杏、钱陈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曾文中通过淘宝网拍卖平台,以最高价拍下位于湘乡市××路××村××花园××栋××号的案涉房屋。

2017年11月9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发出(2017)湘0381执27号之五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归曾文中所有。

裁定下达后,同年12月,曾文中持裁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多次要求黄杏、钱陈搬离,黄杏、钱陈拒不搬离,导致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持续被侵害,侵害行为一直延续至今,一审已经确定黄杏、钱陈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三年有余,该持续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曾文中造成损失,曾文中一审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合理合法,一审中曾文中也提交了同小区或周边小区房屋租赁价格参考,法院应当依法确定或者依职权询问当地价格部门或主动要求相关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而不是以举证责任的理由将本该由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推卸。

造成了黄杏、钱陈白住了曾文中房屋三年多的状态,明显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

综上所述,曾文中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曾文中、黄杏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3民终2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文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成,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淑冬(黄杏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陈(黄杏丈夫)。

审理经过上诉人曾文中因与被上诉人黄杏、钱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过阅卷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

上诉人曾文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成,被上诉人黄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淑冬到庭接受询问调查,被上诉人钱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接受询问调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曾文中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曾文中要求黄杏、钱陈支付案涉房屋使用费用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黄杏、钱陈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曾文中通过淘宝网拍卖平台,以最高价拍下位于湘乡市××路××村××花园××栋××号的案涉房屋。

2017年11月9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发出
(2017)湘0381执27号之五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归曾文中所有。

裁定下达后,同年12月,曾文中持裁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多次要求黄杏、钱陈搬离,黄杏、钱陈拒不搬离,导致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持续被侵害,侵害行为一直延续至今,一审已经确定黄杏、钱陈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三年有余,该持续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曾文中造成损失,曾文中一审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合理合法,一审中曾文中也提交了同小区或周边小区房屋租赁价格参考,法院应当依法确定或者依职权询问当地价格部门或主动要求相关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而不是以举证责任的理由将本该由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推卸。

造成了黄杏、钱陈白住了曾文中房屋三年多的状态,明显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黄杏辩称:涉案房屋是2012年9月我母亲出钱买的,登记在我名下。

湘乡法院没有通知我们有关房屋拍卖的事宜,我们不知何时拍卖,何价格拍卖的。

拍卖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直到在房门上贴了一个条子,说要尽快搬出去,否则就后果自负。

曾文中把房子的水电都停了,导致我们无法正常生活,我自己想办法通了水电。

我也去长沙法院调查了,长沙的法官表示,借贷案子没有涉及到我的房子,但我本人也没有去法院出庭,长沙法院表示要我留下证据会调查清楚。

这个房子我不会搬出去的,我没有钱没有地方可以去。

钱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曾文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杏、钱陈立即搬离位于湘乡市
××路××村××花园××栋××号房屋(产权证号:湘xxx湘乡市不动产权第
x xx××xxx号),停止侵害曾文中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恢复上述房屋的居住原状;2.判令黄杏、钱陈赔偿因侵占曾文中上述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房屋替代租赁费、电费、物业服务费等),暂计39000元(从2017年9月30日开始计算房租按1000元每月计算、电费834元、物业服务费以物业计算为准);3.由黄杏、钱陈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9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调解书,评估、拍卖黄杏、钱陈所有的位于湘乡市××路××村××花园××栋××号房屋(产权证号:0××7)。

同年9月30日,曾文中通过网络拍卖平台(淘宝网)以331646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

2017年11月9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做出(2017)湘0381执字第27号之五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归曾文中所有。

曾文中持该执行裁定书在相关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成为上述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

此后,曾文中要求黄杏、钱陈腾退房屋遭拒,黄杏、钱陈至今仍与其家人居住其中。

期间,曾文中为将电表过户至其名下而为黄杏、钱陈支付了欠缴的电费834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曾文中通过合法的网络拍卖程序竞拍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已成为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

黄杏、钱陈已无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合理性,应腾退并归还曾文中,黄杏、钱陈在曾文中多次催促后仍拒不腾退,已构成妨害他人物权的违法情形,故曾文中要求黄杏、钱陈腾退房屋及支付曾文中已缴纳的电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曾文中主张的房屋替代租赁费与物业服务费,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不予支持。

曾文中于庭审后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租赁价格评估,因举证期限已届满,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黄杏、钱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退位于湘乡市××路××村××花园××栋
××号房屋(产权证号:0××7),并将房屋使用权归还给原告曾文中;二、被告黄杏、
钱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文中垫付的欠缴电费8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曾文中负担39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7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黄杏、钱陈是否应支付案涉房屋使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2017年11月9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381执字第2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归曾文中所有。

从2017年11月9日起,曾文中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但案涉房屋实际上从2017年11月9日至今一直被黄杏、钱陈侵占并实际使用。

曾文中主张黄杏、钱陈支付房屋替代租赁费,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以曾文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及举证期限已届满不能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租赁价格评估为由,未支持房屋替代租赁费,处理不当。

本院根据案涉房屋周边租房情况,酌情认定每月400元房屋替代租赁费。

曾文中取得房屋所有权后,黄杏、钱陈必然需要一定时间搬离房屋。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二十日并无不当。

房屋替代租赁费自2017年11月29日起支付至起诉之日2020年10月12日止。

黄杏、钱陈辩称自己对房屋被执行所依据的民事调解书等问题一无所知,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曾文中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第
一、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黄杏、钱陈向曾文中支付房屋替代租赁费每月400元,自2017年11月29
日起支付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四、驳回曾文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曾文中负担392.5元,由黄杏、钱陈共同负担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由黄杏、钱陈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马兰
审判员周智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霖
书记员***加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权人时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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