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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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精选多篇)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辖城区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拆迁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建筑工人。

三、保证金缴纳
1、建筑企业在与建筑工人签订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保证金缴纳协议,并按约定金额收取工人支付的保证金。

2、建筑工人应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月工资的30%,至少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保证金应缴至建筑企业指定银行账户上。

3、建筑企业应在保证金缴纳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工资计算不得扣除保证金,且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建筑企业应按照约定,将工人缴纳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保证金退还
1、建筑工人在完成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后,可以申请保证
金退还。

2、保证金退还有以下情况:
(1)建筑工人被开除或离职;
(2)建筑工人完成合同任务后,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3)建筑企业清算时,应将工人缴纳的保证金全部退还。

3、保证金退还程序:
(1)建筑工人提交退保证金申请书,经建筑企业审核确认后,填写相关表格,申请银行转账;
(2)建筑企业应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将保证金转入建筑工人银行账户上。

五、保证金管理
1、建筑企业应将工人缴纳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到期前
1个月内,应提前通知建筑工人,并告知保证金需要续存还是
退还。

2、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保证金缴纳情况及使用情况。

3、建筑企业应及时进行保证金核算,避免出现拖欠或挪用保证金等情况。

4、对于违规行为,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规行为包括:挪用保证金;不按期提供保证金使用情况;在保证金存放过程中失职或渎职等。

六、保证金监督
1、建筑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保证金安全存放和正常使用。

2、行政部门应对建筑企业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建设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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