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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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1.分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具有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公司承担;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
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子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

子公司的重大决策仍需母公司决定。

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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