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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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介绍
(一)简要描述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的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执行)。
(注:1,此事项预缴享受优惠,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2,纳税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①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④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⑤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二)政策依据
序
政策依据标题政策依据文号备注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第二
序
号
政策依据标题政策依据文号备注
席令第63号十七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49号
第三
十三
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
十九
条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
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
全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全文
6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全文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3号
全文
二、工作指引(一)流程图示
(二)操作指引
环节层级
组织
体系
机构岗位
时
限
受理区县
级
纳税
服务
区局纳税服务税务分局,县局纳税服务税务
分局,省直管县局纳税服务税务分局
*受理岗*,*省
域通办岗*
即
时
发放区县
级
纳税
服务
区局纳税服务税务分局,县局纳税服务税务
分局,省直管县局纳税服务税务分局
*受理岗*,*省
域通办岗*
即
时
三、工作标准
(一)业务流程
1. 受理
(1)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逻辑关系的,即时办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不符合逻辑关系,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报送资料不齐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 发放
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打印送达回证,完成送达。
(二)附列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
是否必
报
条件报
送
条件报送备
注
归
档
查
验
核
销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申
报表》
是否是否否
四、表证单书
序号电子表证单书种类空白表单样例表单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申报表》下载下载
五、风险提示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
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维码】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