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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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立案标准
上海市公安局近日颁布《关于明确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立案标准的通知》,对于保险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下面就是通知内容的详细解析。

一、既遂案件的立案标准
对于保险诈骗的既遂案件,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实施了易于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误解的行为,导致其误解、迷信保险公司的宣传,达到了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2. 骗取的保险金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
3. 骗取的保险金已被领取或过户。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就可以认定为保险诈骗的既遂案件。

2. 已经付出骗取保险金的行动,但未能骗取到;
3. 骗取行为已被自行撤销或被有关机关及时制止。

三、立案的适用范围
通知指出,本标准仅适用于涉及保险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及保险金数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应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侦查处理。

四、立案前要慎重调查研判
通知还强调,对于涉及保险诈骗的案件,立案前应当慎重调查研判,尤其是要充分考虑保险事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避免“以案定罪、以罪定案”,同时还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涉案各方的证言、签名、指纹等证据进行审查,防止误伤。

综上所述,上海市公安局此次颁布的《关于明确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立案标准的通知》,为保险诈骗案件的立案提供了具体标准,有助于加强对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在立案前要慎重调查研判,防止枉顾正义,保障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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