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乡签字背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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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乡签字、背书制度
为使XXX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进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解决责任主体不明晰、过错追究不到位以及干部“灯下黑”问题。
第二条“签字背书”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机关民主决策、监督检查、“三重一大”重要决策部署等重要工作。
第三条对于机关“三重一大”决策部署事项,与会人员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背书。
第四条对以乡党委、政府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或答复的各类文件上,主办人、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第五条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责任。
对因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申诉复议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按责任大小以下列方式对签字背书人员进行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会议检讨;
(三)警示训诫;
(四)停职检查;
(五)责令辞职、免职和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本制度由中共XXX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第一条考核评价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象为:乡、村两级党组织、卫生院、学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考核评价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为年初乡党委与各村、乡属各部门、单位签订的党风廉政建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中列明的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的落实情况、负面清单的防范情况;各党(总支)支部、乡属站所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向乡党委会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村纪检专干、村监督委员会向乡纪委述职述廉述作风制度规定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考核评价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二)客观公正、奖惩严明;
(三)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四)班子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
(五)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由乡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党(总支)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乡纪委参与检查考核。
第五条乡、村、卫生院、学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检查考核方式。
(一)半年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年中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与“三述”测评相结合。
年终或次年初进行责任制考核。
责任制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三述”测评工作合并进行。
1.乡、村、卫生院、学区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签订责任书时对“主体责任清单”赋值,将分值分解至清单列明的各
项责任中。
“负面清单”为减分因素,在责任书中逐项明确减分分值,减分总分值为“主体责任清单”分值的50%。
乡、村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最终得分作为领导班子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最终结果。
2.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按照《乡和县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委述纪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进行考核,各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实行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30%,民主测评占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占40%。
第六条乡纪委领导成员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方式。
(一)乡纪委领导成员年度责任制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价方式,签订责任书时对“监督责任清单”赋值,将分值分解至清单列明的各项责任中。
乡纪委与乡党委共担“负面清单”,同为减分因素,减分总分值为“监督责任清单”分值的50%。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最终得分作为乡纪委领导成员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最终结果。
(二)乡纪委负责人按照《乡纪委负责人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30%,民主测评占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占40%。
第七条半年检查程序。
半年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对照责任书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查阅资料、个别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
半年检查侧重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帐,并以问题为导向督促整改。
整改情况作为年终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年终考核程序。
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考核组查阅资料、会议“三述”、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进行。
考核组根据考核掌握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第九条“一票否决”情形。
以下两种情况予以“一票否决”。
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或班子成员中有2人(含2人)以上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含被立案调查)、责令辞职、免职,且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任本单位
班子成员期间的;二是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四条规定和县委十条规定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第十条考核等次。
(一)乡、村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定为“好”;考核总得分70-89分的,定为“较好”;考核总得分60-69分的,定为“一般”;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定为“差”等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其正职的考核结果对应确定为“差”等次。
(二)乡、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同步进行,参照“三述”办法实施,向考核组和干部职工大会进行“三述”,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群众评议占30%,民主测评占3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占40%。
(三)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由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制定。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
采用“结果反馈、通报结果、列入综合考评和落实整改”四种结果运用方式,督促推动乡、村党组织、乡纪委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一)结果反馈。
考核组年终考核完成后,应当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二)通报结果。
乡党委年终综合评定结束后,对各党(总支)支部、乡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乡纪委领导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进行通报,对履行“两个责任”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较差的和“一票否决”的党(总支)支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视具体情况由乡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会同乡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对考核不称职的班子及成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
(三)列入综合考评。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为“差”的党(总支)支部,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均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考核结果记录在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整改。
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被检查支部和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中共XXX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乡党委、各村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乡纪委、各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或倒查追责:
(一)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综合评价得分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和“三述”测评综合评价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
(二)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所在村、社区和单位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任期内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四)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五)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六)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阻扰调查;
(七)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
(八)对“三转”工作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构执纪监督问责工作;
(九)严格落实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
(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教失管失察;
(十二)对党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
(十三)对扶贫开发、强农惠农、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落实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
(十四)利用职权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十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条乡党委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一)乡党委、各党(总支)支部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二)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