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区管理法制意识增强+业主大会牵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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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区管理法制意识增强 业主大会牵手律师

上海小区管理法制意识增强 业主大会牵手律师

上海小区管理法制意识增强业主大会牵手律师物业公司可以聘律师,小区的业主大会也能为自己请律师。

徐汇区长虹坊的业主大会日前为业主们请来了常年法律顾问,成为上海第一个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业主大会。

把律师请进门,意味着目前小区业主们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

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岳尊贤表示,业主大会聘请法律顾问,是《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物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的一个具体、有效的行动和举措,这不仅是为了维护业主的权利,而且可以有效维护物业公司的利益。

岳尊贤认为,法制意识走进社区管理已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这一做法除了能够更好解决社区内业主与业主之间日益增多的矛盾外,对如今已经开始频繁出现的小区与小区之间的纠纷也能够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书面调查:业主维权意识上升在聘请律师担任业主大会法律顾问之前,长虹坊曾向所有业主进行了书面意见征询,结果,89%的参与者中几乎有99%的业主都赞同聘请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法律顾问。

对此,长虹坊业主委员会主任郭林雪坦言,小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以及居委会四方之间的矛盾不仅由来已久,彼此的纠纷也是从未间断过,比如像上下楼层之间渗水的问题、一些业主以各种理由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等。

虽然之前业主大会一直采用了协调的方式,但因为负责调解的人员大都缺乏相关的知识和理论,所以成效并不像预期之中的那样理想。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尤其是条例中对物权概念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对于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得原先一些不甚明了的纠纷开始日益显现。

基于这一系列的原因,不少业主都提出应该以法维护业主们的共同利益。

所以,此次业主大会聘请律师顾问,其实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

虽然小区业主大会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仅一周时间,但已经有二楼的业主就底楼业主违章在天井中搭棚等事宜进行了咨询,显示出业主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

同时,郭主任认为,业主大会有了律师顾问,可以在解决很多纠纷上起到疏导作用,有效避免事件的扩大。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内建筑物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虐待、侮辱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和沟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居民的合理投诉。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清洁、绿化、照明、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定期检查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安排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增加社区凝聚力和居民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居住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居住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计算,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服务费等。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改造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增加应提前告知业主,并经过合法程序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上海小区治理工作总结

上海小区治理工作总结

上海小区治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上海城市化进程加速,小区治理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上海市
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小区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下面就对上海小区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上海小区治理工作在政府引导下,建立了多元化的治理体系。

通过社区
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的治理模式,有效提高了小区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上海小区治理工作注重了社会共治的理念。

通过加强社区居民的参与和
自治意识的培养,提高了居民对小区治理事务的参与度和主动性。

居民们积极参与小区环境整治、安全防范等工作,形成了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再次,上海小区治理工作注重了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小区信息化管理系统,
实现了小区内部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提高了小区治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居民可以通过手机APP随时随地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增强了
小区治理的透明度和参与性。

最后,上海小区治理工作注重了服务理念的落实。

通过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改善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等工作,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总之,上海小区治理工作在政府引导下,形成了多元化的治理体系,注重了社
会共治的理念,加强了信息化建设,落实了服务理念,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也要看到,上海小区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

希望在未来,上海小区治理工作能够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沪府办〔2015〕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为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我局修改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7月3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物〔2011〕34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居民委员会,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现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6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组建的启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建工作。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可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要求,组织人员取得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三、业主身份的认定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产生和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的方式推选一名业主作为召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召集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及区委区府对物业管理调研成果要求,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以解决住宅小区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满意度为目标,以落实主体责任和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努力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格局,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强化区、各镇(开发区、社区)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中的领导作用,整合资源,合力推进相关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

二是市场主导、专业服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要加快理顺物业服务价格体系,进一步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市场。

三是问题导向、聚焦民生。

聚焦安全隐患和顽症难题,加大协调解决力度,解决住宅小区中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四是居民自治、社会参与。

上海市基层议事协商十佳案例

上海市基层议事协商十佳案例

上海市基层议事协商十佳案例案例一:老旧小区电梯加装之“上下齐心”在上海的某个老旧小区,爬楼梯对于住在高层的老人来说简直是一场噩梦。

于是,加装电梯这件事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刚开始,那可真是困难重重啊。

低楼层的居民担心影响采光,觉得自己用不上还得掏维护费;高楼层的居民则是心急如焚,天天盼着能早日坐上电梯。

这时候,居委会就牵头搞了个议事协商会。

大家围坐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

高楼层的居民主动提出愿意多承担一些费用,还拿出了详细的费用分摊方案。

低楼层的居民也说出了自己的担忧,然后大家一起商量怎么在不影响采光的前提下进行电梯加装。

施工方也被邀请过来,解释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细节,打消大家的顾虑。

经过多次协商,不仅确定了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居民们还自发组成监督小组,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现在,电梯已经投入使用,小区里的邻里关系也因为这次协商变得更加融洽了。

案例二:小区停车位改造的“乾坤大挪移”这个小区的车辆越来越多,停车位却少得可怜。

每天晚上,找车位就像一场激烈的“抢滩登陆战”。

业主们怨声载道,物业也头疼不已。

于是,一场关于停车位改造的议事协商拉开了帷幕。

有人提议把小区里的一块绿地改造成停车位,这可引起了轩然大波。

爱绿的居民坚决反对,说绿地是小区的肺,不能动。

这可怎么办呢?议事协商小组没有放弃,而是重新对小区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勘察。

发现小区里有一些边角空地,还有一些不合理的道路布局。

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决定调整道路走向,合理利用边角空地增加停车位,同时对绿地进行重新规划,种植一些小型的花草树木,既保留了绿地的功能,又增加了停车位。

在这个过程中,业主们积极参与设计,甚至还搞了个小小的投票活动,来决定新绿地的造型。

停车位增加了,绿地也更有特色了,皆大欢喜。

案例三: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众创”之路。

社区里想要建一个文化活动中心,但是资金有限,而且大家对于文化活动中心到底要有些什么功能也各有想法。

居委会就把居民们召集起来,开了个热闹非凡的议事协商会。

上海小区业主规约(防群租版)

上海小区业主规约(防群租版)

上海小区业主规约(防群租版)一、背景随着时代变化和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寻找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这也促使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些不肖房东利用房产市场火热的时机进行违规群租,给小区管理和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上海小区联合起来起草并实施了该小区业主规约(防群租版)。

二、规约内容1.禁止群租任何业主或房东在小区内出租居住处,必须保证每个居住单位只能由一个家庭或者个人租住。

禁止公共区域、车库等出租,以及将一个居住单位租给多个不同家庭或个人。

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房产管理处罚等。

2.保持社区安静在小区内应保持安静,避免打扰邻居。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在公共区域或者室内放置噪音器材、不在深夜或者清晨进行打扫等。

3.公共设施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游泳池、健身房等。

每位业主或者业主代表都有权使用这些公共设施,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使用规则,注意安全、卫生等方面。

若发现其他业主有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4.居住单位维护业主或房东应当保证居住单位内部和外部的卫生,擦洗清洁,不得对公共设施造成破坏或污染。

在使用电梯、洒水或施工等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应的安全规定。

同时,不得在居住单位内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帮助。

5.保持良好邻里关系在进行小区内协商和处理问题时,应保持和谐、互相尊重的态度,避免造成邻里矛盾和冲突。

若发现其他业主有违规行为,应当首先采取友好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处理方式。

三、总结在当今社会,规约、制度和管理对于一个小区的正常运行非常重要。

该上海小区业主规约(防群租版)对于整个社区的管理和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有效避免某些人利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进行违规群租等行为。

同时,也加强了业主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维持良好的邻里关系。

我们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小区能够更加繁荣、和谐。

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夏浩鹏。

原告:杨建平。

原告:杨荣华。

原告:罗光亚。

原告:周修安。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姜宏章,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因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精文业委会)发生业主知情权纠纷,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诉称:五名原告系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被告精文业委会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要求公布、查阅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权利。

被告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但被告至今未按规定公布 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关账目情况,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

原告现对已公布账目中的停车费、广告费及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及业委会值班津贴19023元有异议,被告应提供相关凭证以供原告核对。

维修基金开户银行曾给被告实物回扣,被告在账目中未予公开。

此外,被告选聘的上海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为此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区房地局)在《信访答复》中称“我局曾就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但该报告未向业主公开。

上海市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 解读

上海市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 解读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背景和意义2018年,关于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本市政府规定被全面修订并发布。

经过三年的实施和检验,上海市对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调整,并最终确定了2023年的版本。

新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市住宅区业主自治规章的进一步完善,将更好地规范业主大会的程序和管理,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共生。

二、新规则的主要内容解读1. 会议召开的程序与时间要求新规则明确规定,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主持并召集。

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举行。

在特殊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调整会议时间。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业主能够及时获取和掌握住宅区内的重要事务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有利于提高会议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2. 会议议程的安排新规则规定,业主大会的议程应至少包括:①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报告;②审议和决定预算、大额支出、修缮计划等重要事项;③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④处理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这样的议程安排有利于使业主大会侧重于履行其决策和监督职能,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决策程序与表决规则在新规则下,业主大会的决策原则是“以业主的意志为依据,以业主的利益为宗旨”。

参会业主可以自行提出议案,并通过投票表决进行决策。

决策过程中,若会议争议较大,影响重大,要求2/3以上的参会业主同意后方能通过,以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4. 会议记录和公示新规则强调,业主大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的修订等应当及时向社区内的业主公示,并在社区内显著位置公布。

会议的记录和决议也必须进行书面备查,并按相关规定保存备查。

5. 相关程序的证明和登记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及相关委员会的成员,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确保会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新规则加强了对业主大会的相关程序的监督和登记,保障了决策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三、新规则的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与建议新规则的发布将为住宅区的管理带来积极的影响。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对不起,我无法提供如此长篇的文章。

以下是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对其所拥有的或者使用的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的有关管理、维护、监督和服务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社区的整体利益,推动社区共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先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满足物业业主的需求。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居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业主自愿组成,通过选举产生。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居住区的日常管理,制定物业管理制度,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业主有权参与选举并有相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向社区居民公示。

第十二条居住区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组织。

第十三条政府和社会公众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物业服务的内容与要求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楼栋周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安全防范措施、日常维修、保洁、绿化景观等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应当高效、便捷,保证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且应当与技术、管理相结合,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供全天候的客户服务,确保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上海市 小区议事规则

上海市 小区议事规则

上海市小区议事规则小区议事规则是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和和谐居住环境而制定的一套规定。

在上海市,小区议事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会议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小区居民代表进行议事会,确保居民的参与与表达权利。

2. 会议程序:会议应按照既定的议程进行,议程包括审议上次会议纪要、报告工作情况、处理小区居民提出的问题等。

议事会的决议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3. 居民提案:居民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提案的形式向小区管理机构提出议题,涉及小区生活环境改善、设施建设、费用使用等事项,并得到及时审议和处理。

4. 决策机制:根据小区规模和属性,可以采用投票或代表制度进行决策。

决策的结果应公示,并及时将决议内容告知小区居民。

5. 维持秩序:小区议事会应建立秩序维护机制,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会议期间应严禁个人攻击、谩骂等不文明行为,保证每位居民的言论权利。

6. 会议纪要和公告: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决策结果和相关事项。

小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公示于小区公告栏,供居民查阅。

小区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增强小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社区凝聚力。

通过开展小区议事会,居民可以参与相关决策,提高共识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同时,小区议事会也为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通过以上的议事规则,上海市的小区管理机构可以更好地与居民沟通,更好地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见。

居民也能通过议事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小区管理与建设,促进小区的发展与进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浦东新区2021年住宅小区“群租”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浦东新区2021年住宅小区“群租”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浦东新区2021年住宅小区“群租”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浦建委物管〔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开展浦东新区2021年住宅小区“群租”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镇:为进一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大对城市管理“群租”顽症的综合治理力度,强化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前期市、区领导关于“群租”治理工作的批示意见,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开展本市住宅小区“群租”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建城管联﹝2021﹞546号)文件精神,至年底前,浦东新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群租”治理专项行动,具体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街镇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化解“群租”等矛盾纠纷,消除治安、消防等各类隐患。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使“群租”投诉大幅下降,提升居民满意度,落实防范措施,坚决守牢住宅小区出租房屋不发生安全风险的底线。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街镇属地责任与部门专业支撑相结合各街镇夯实“群租”治理的属地主体责任,统筹区域内相关部门、网格队伍、居民区党组织等各方力量,确保形成“群租”巡查、发现、认定、处置、回访的治理闭环。

相关部门发挥专业职能作用,以街镇需求为导向,以属地治理为对象,协同配合,加强联动,确保各项监管、整治、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二)坚持实有人口管理与出租房屋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街镇在实有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对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的日常采集、定期清理、监督检查,督促出租人履行房屋出租相关义务,推动从以出租房屋为对象的单一管理向以人房结合为维度的综合治理转变。

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发布时间:2020-05-22物业管理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要取得良好快速的发展,与成熟完善的物业管理立法是息息相关的。

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的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和参考!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律师进小区方案

律师进小区方案

律师进小区方案概述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小区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许多小区开始引入律师进驻的方案。

本文将就律师进小区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目标律师进小区的目标是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小区居民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律师进驻,可以加强小区管理,提高法律意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方案1. 组建律师团队为了实施律师进小区方案,首先需要组建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

可以与当地律师协会合作,通过选拔和培养优秀的律师组成团队。

律师团队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小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 设立律师办公室为了方便居民咨询和接受法律服务,需要在小区内设立律师办公室。

律师办公室可以由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供空间和设备,以确保律师团队的工作顺利进行。

律师办公室应该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联系方式,方便居民随时咨询和预约。

3.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进小区的核心任务之一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可以根据居民的需求,解答他们在居住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比如租房合同、邻里纠纷、物业管理等。

律师可以通过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居民解决问题。

4. 组织法律讲座和培训为了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律师团队可以定期组织法律讲座和培训。

法律讲座可以涉及与小区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购房法律风险、合同解读等。

培训可以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务技能等方面,提升居民对法律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5. 协助解决纠纷律师进小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协助解决纠纷。

律师团队可以介入各类矛盾和纠纷,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各方达成妥善解决方案。

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可以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优势律师进小区方案带来了许多优势,如下所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通过律师办公室在小区内设立,居民可以方便地获得法律咨询和服务,避免了往返于律师事务所的时间和交通成本。

上海:全市住宅小区互查、互评、互学活动

上海:全市住宅小区互查、互评、互学活动

上海:全市住宅小区互查、互评、互学活动
佚名
【期刊名称】《住宅与房地产》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于2007年8月6日~25日在上海全市住宅小区中开展“与业主同心、创和谐小区互查、互评、互学活动”(以下简称“三互”活动)。

这是和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开展“与业主同心,创和谐小区一一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夏令便民服务月“活动相配套的一项行业自律活动。

【总页数】1页(P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2
【相关文献】
1.互评互查活动好——河北区人大建昌道街工委开展人大社区工作站活动纪实 [J], 包权
2.检查中挑“刺” 工作上学“招” 蒋庄煤矿机电工区班组自主管理互查互学活动见成效 [J], 齐殿海
3.在全市互看互比互学工作检查活动总结会上的讲话 [J], 何立峰;
4.开展基层党建责任互学互查活动 [J], 唐组;
5.鲁西开展管理人员互查互学活动 [J], 王景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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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律师参与社会管制创新.doc

上海市鼓励律师参与社会管制创新.doc

上海市鼓励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海市律师工作会议2月24日召开。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要求上海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吴志明指出,十二五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更加重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引导律师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端正职业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党委、政府和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努力使各种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

要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努力完善律师党建工作的领导和责任机制,为推进律师行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吴志明指出,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积极组织律师服务经济转型发展,有序引导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鼓励提倡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层次。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出席会议。

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失效]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63-5-28执行日期:1963-5-28生效日期:2001-1-9一、为了加强对苏州河沿河驳岸和防洪墙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苏州河岸线暂时沿用习惯使用线。

如果确实需要新建驳岸,可以根据有利于水陆交通和城市防洪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由城市建设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港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岸线作局部调整。

已经划定属于港区范围的岸线,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果确实需要新建、扩建码头,由港务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办理;但是,涉及土地使用的时候,应该按照上海市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余地段的岸线,由城市建设部门会同港务管理部门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驳岸和防洪墙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定,并且监督执行。

四、驳岸和防洪墙的修建、养护和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分工:(一)凡是在城市公共道路旁边、没有装卸作业的地段,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有一定单位进行装卸作业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以外,日常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且接受城市建设部门和港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民法典物业新规

民法典物业新规

民法典物业新规民法典物业新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条例》之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新规的目的民法典物业新规的出台,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物业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有关政策体系,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促进和谐社会环境建设,以及推动上海城市管理创新发展。

二、新规要求(一)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由专业机构提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管理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承担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安全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为使用者提供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物业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机构,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推行责任式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加强与使用者的沟通协商,妥善处理有关纠纷,以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物业管理要求积极维护小区内的社会秩序,在治安防范、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环境整治等方面做好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环境舒适,确保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谐社会环境。

三、新规的影响(一)改善物业服务质量。

新规的出台,将为物业服务提供更加完善、规范的法律依据,从而有效改善物业服务质量,为使用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新规的出台,也将为物业管理者提供更加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从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提供更优质的管理服务。

(三)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新规的出台,也将为物业管理者提供更加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从而增强管理的有效性,确保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从而促进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

总之,民法典物业新规的出台,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物业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有关政策体系,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促进和谐社会环境建设,以及推动上海城市管理创新发展,从而使我们的生活更加舒适、安全、有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6【实施日期】2009.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业主大会制度,切实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一)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是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依法维护业主的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制度是房屋产权主体多元化形式下业主实行自我管理的实现方式。

业主大会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具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事务的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拟定相关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并具体实施大会形成的决议。

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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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区管理法制意识增强业主大会牵手律师
物业公司可以聘律师,小区的业主大会也能为自己请律师。

徐汇区长虹坊的业主大会日前为业主们请来了常年法律顾问,成为上海第一个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业主大会。

把律师请进门,意味着目前小区业主们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

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岳尊贤表示,业主大会聘请法律顾问,是《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物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的一个具体、有效的行动和举措,这不仅是为了维护业主的权利,而且可以有效维护物业公司的利益。

岳尊贤认为,法制意识走进社区管理已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这一做法除了能够更好解决社区内业主与业主之间日益增多的矛盾外,对如今已经开始频繁出现的小区与小区之间的纠纷也能够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书面调查:业主维权意识上升
在聘请律师担任业主大会法律顾问之前,长虹坊曾向所有业主进行了书面意见征询,结果,89%的参与者中几乎有99%的业主都赞同聘请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法律顾问。

对此,长虹坊业主委员会主任郭林雪坦言,小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以及居委会四方之间的矛盾不仅由来已久,彼此的纠纷也是从未间断过,比如像上下楼层之间渗水的问题、一些业主以各种理由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等。

虽然之前业主大会一直采用了协调的方式,但因为负责调解的人员大都缺乏相关的知识和理论,所以成效并不像预期之中的那样理想。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尤其是条例中对物权概念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对于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得原先一些不甚明了的纠纷开始日益显现。

基于这一系列的原因,不少业主都提出应该以法维护业主们的共同利益。

所以,此次业主大会聘请律师顾问,其实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

虽然小区业主大会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仅一周时间,但已经有二楼的业主就底楼业主违章在天井中搭棚等事宜进行了咨询,显示出业主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

同时,郭主任认为,业主大会有了律师顾问,可以在解决很多纠纷上起到疏导作用,有效避免事件的扩大。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而急需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都能够通过顾问律师之手从专业角度进行把关,这无疑将为完善保障业主的权益带来更多保证。

化解纠纷:专业人士介入是趋势
众所周知,过去的物业纠纷主要集中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但是随着相关条例的规范化,这方面的案例在数字上已经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

取而代之的是业主之间的邻里纠纷,比如像空调安装时的噪音、占用公共通道等问题,以及最近开始出现的小区与小区之间关于通行权的纠纷。

作为长虹坊新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陈世福律师表示,随着业主和物业公司对于维权意识的加强,可以预见,类似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而要有效地解决这些情况复杂的问题,获得专业全面的法律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陈世福律师解释,物业纠纷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条例出台后,业主们更加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但不少人还无法立刻从传统的“公共楼道无人管”这种“大锅饭”思想中转变出来,对于小区住宅的产权私有化一时无法适应,这种
冲突必然导致物业纠纷数量的上升和专业性的趋向。

同时,陈律师认为,对于如今小区物业纠纷的专业性,律师成为小区顾问仅仅是第一步,其实会计师、审计师和质量监督部门等中介服务机构都可以有效介入,帮助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解决相关问题。

最让业主们关注的是,请个律师到底要花多少钱?虽然此次与长虹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但如果收费的话,这笔费用也不会很高,估计每年的费用在5000元以内。

有关人士指出,由于目前对于这一费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但一个小区业主大会聘请律师顾问的话,其年费应该不会超过5000元。

至于这笔费用的来源,大都是从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出,但比较合理的方式,应该可以采用全体业主共同分摊或是从物业经费的收入中支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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