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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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源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住房租赁服务水平,保障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房东和租户。
第三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房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房源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房源的规划、建设、装修、维护和管理,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房源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细则。
第五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源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质量管理
第六条房源质量管理是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履行房源安全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房源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房源的规划和建设监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房源的基本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八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对房源的装修工程进行监督,确保装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障租户的居住舒适和安全。
第九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房源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房屋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房源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源质量档案,记录房源的建设、装修和维护情况,便于随时查询和管理。
第三章房源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房源安全管理是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履行房源安全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加强房源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房源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房源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三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对房源的电路、燃气、水暖、消防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源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做出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对房源安全进行定期宣传和培训,提高住户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能力。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房源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源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理程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房源的安全情况和隐患,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房源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房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房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房源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住房租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依法开展房源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杰出业绩的住房租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市、县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