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档】尹立彬故意伤害一案-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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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尹立彬故意伤害一案-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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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立彬故意伤害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渝一中刑初字第48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平, 男,10岁, 学生,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67-4号。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芬, 女 ,35岁, 汉族,无业, 住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政清,女,55岁,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芦溪镇坪房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茂生, 男,55岁,汉族,无业,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谢鹏、李忠梁,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立彬,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 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沙塘村石塔社。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于201X
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龙、谢华,重庆博凯律师事务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尹立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
25日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1X)5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平、陈永芬、李政清、曾茂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
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平、陈永芬、李政清、曾茂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鹏、李忠梁, 被告人尹立彬及其辩护人王世龙、谢华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X年1月15日下午5时许, 被告人尹立
彬伙同王德胜、邓伟(另案处理)等人, 与欠款方李某某因款项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械斗,在械斗中被告人尹立彬遭到被害人曾荣明等人围砍并受伤,
尹即从邓伟处拿过一支仿真“****”式手枪向曾开了一枪后逃离现场, 曾在送
医院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曾荣明系枪弹创致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X年3月16日被告人尹立彬在四川省仁寿县被公安机关捉获。

为证实指控
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公安机关立、破案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
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立彬竟因纠纷持枪杀死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有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平、陈永芬、李政清、曾茂生以被告人尹立彬杀死曾荣明,要求尹赔偿曾平生活费46080元、
赔偿曾茂生、李政清赡养费各100000元,赔偿陈永芬生活补助费22200元、丧葬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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