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市兴宁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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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市兴宁中学收费标准的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甬物价审批〔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市兴宁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甬物价审批〔2017〕14号
宁波市兴宁中学:
你校《关于调整宁波市兴宁中学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兴宁中学﹝2017﹞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经研究,核定你校收费标准如下:
一、初中、高中学费标准(基准价)为7250元/生.学期,住宿费标准(基准价)为600元/生.学期,你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本复函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请在收费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宁波市物价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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