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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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池律协通[2014]4号
【发布部门】池州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池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池律协通〔2014〕4号)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市律协开展201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时间
3月1日至4月20日
二、年度考核对象
所有执业律师(包括法援律师、公职律师)都应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评定考核等
次。
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此类情形在律师花名册考核结果栏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三、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系统的应用情况;
8.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四、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所内考核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以所为单位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二)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主管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县(区)辖律师事务所须报经县(区)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
法援律师由市律师协会组织考核,参照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考核程序进行;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考核。
五、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5.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6.办理业务及系统应用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及考核评议材料;
2.2013年度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附件2);
3. 2013年度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附件3);
4. 2013年度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附件4);
5. 2013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花名册(附件5)
6. 2014年新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附件6)
7. 未参加2013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7);
8.律师考核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县(区)所一式三份,市直所一式二份);
(2)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5)登录册及律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统计证明材料;
(6)律师执业证。
上述材料须一式两份,各律协联络组留存一份,报市律协秘书处一份,2-7项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考核工作须与3月底完成,按照市律协安排的时间集中办理(办理时间表见附件8),同时报送需要更换律师执业证的名单。
六、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2.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3)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4)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5)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
(6)未按要求将业务档案归档的;
(7)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市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3.市律师协会依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
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反馈情况和意见,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池州市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协申请复核。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5.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6.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
7.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池州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互助基金缴纳仍按《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池州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将会费与互助基金于4月10日前缴纳至市律协帐户(单位全称:池州市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建行池州分行翠柏路支行,帐号:34001766408050619206)。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会费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返还、优惠法律援助律师会费的决定》规定执行。
省律师协会会费由市律协统一收取后上交。
上年度会费等费用未交清的,必须先结清上年度相关费用,方可办理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8.对暂缓考核和 2014年新领执业证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如实将相关信息报市律协备
案。
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的,将不予公示。
9.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和考核对象要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和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协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处罚)。
在审查考核材料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报,重新报送后再办理相关考核手续。
10.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把通知的内容和精神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和考核对象。
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通过采取走访律师事务所、查律师卷宗、案件登记簿和档案管理、听取律师
事务所和律师汇报等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附件: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 2013年度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
3. 2013年度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
4. 2013年度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
5. 2013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花名册
6. 2014年新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
7. 未参加2013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8. 池州市2013年度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表
9.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计算方法
池州市律师协会
2014年3月11日
附件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0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