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疫情报告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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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疫情报告规章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遏制和防控传染病的传播,在学校内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确保师生健康与安全。

第二条学校疫情报告制度适用于学校全部师生员工,包括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教职员工等。

第三条学校疫情报告制度内容包括疫情的报告要求、报告流程和报告责任等。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疫情报告工作机构,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确保疫情报告工作的的准确、及时、高效。

第二章疫情报告的要求
第五条学校疫情报告要求师生员工在发现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疫情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学校疫情报告工作机构报告。

第六条学校应当明确疫情报告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病例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2.病情介绍:包括症状表现、就诊情况等;
3.接触史:包括病患接触过的人员、地点等;
4.个人防护措施:包括是否戴口罩、勤洗手等;
5.其他附加信息。

第三章疫情报告的流程
第七条学校疫情报告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1.发现疑似病例:师生员工发现具有传染性疾病的疑似病例时,应当立即联系学校疫情报告工作机构进行报告。

2.报告审核:学校疫情报告工作机构对接收到的疫情报告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信息收集:学校根据疫情报告工作机构的要求,对疫情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4.情况汇报:学校疫情报告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疫情报告情况。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四章疫情报告的责任
第九条学校疫情报告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校长或指定的专门负责教育疫情报告工作的副校长。

第十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校长或副校长,推动和监督疫情报告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学生和教职员工有义务按照学校的要求主动报告与疫情有关的情况,如隐瞒或虚报情况,将依照学校的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疫情报告的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和评估部门应当对学校疫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疫情报告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三条学校疫情报告制度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应对不同疫情形势下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疫情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宣传和说明。

第十五条学校疫情报告制度的相关费用由学校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疫情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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