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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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执
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环办发[2012]2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2.13
【实施日期】2012.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2〕2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好全省环保大会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我厅根据环保部《2012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制定了《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地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2012年度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计划报送我厅。
附件: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2012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要紧紧围绕全省环保中心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廉洁执法,强化提升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形象和环境监察综合能力。
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省环保大会精神
2012年全省环保大会是我省贯彻落实全国第七次环保大会一次重要会议,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蒋巨峰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姜晓亭厅长在全省环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把思想统一到会议要求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会议部署上来,根据各地“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
要在服务发展的同时,也要敢于监管、善于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环境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着力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现场监察
饮用水源安全是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
要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开展对辖区内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划定保护区;是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置有排污口;是否制定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的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
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尾矿库)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工业污染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
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该关则关,该停则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严厉措施,及时清理整治。
请各地于6月底前上报辖区内饮用水源地自查情况,省上结合自查情况,将抽调人员开展抽查。
三、以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为重点,着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一)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在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重金属和危险废物排放企业,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执法监察力度,实实在在地解决辖区内突出的环境问题。
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对污染严重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实行限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排放重金属等重点污染源环境整治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重点污染源日常巡查。
通过加大对造纸、化工、医药、钢铁、火电、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日常巡查频次,督促排污单位提高环保设施运行达标率,对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加强枯水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环境隐患排查,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