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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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3、办理窗口:区自贸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自贸区政务中心窗口(028)83680252、弥牟(028)
69035100、红阳(028)69035096、城厢(028)69035097、清泉83655653-203、大弯(028)83680713
8、投诉电话:(028)8367889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第二、三、
四、七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的第十四条)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的第2、9、10、12、22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修订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的第3、4条)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自贸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或各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
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
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①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需提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②以上“三证”原件有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
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贴在A4纸上,加盖公章附上);③营业执照正本需要在领取新照时和《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一并提交)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需验明原件,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未特殊注明的复印件均提供一份)
(5).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工商局网站()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网站(/gsmh/qxmh/index.jsp?web_id=133)下载或者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登记窗口领取。
五、前置条件
无
六、备注
1、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多证同办”方式办理登记时,登记资料只需提交一次,相同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2、本登记适用“多证同办”原则,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或各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窗口就近办理。
3、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登记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⑴区自贸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青白江区香岛大道
1509号(区自贸区政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28)83680252
⑵弥牟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弥牟镇九里场口64
号附9号,联系电话:(028)69035100
⑶红阳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华逸南路
联系电话:(028)69035096
⑷城厢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城厢镇上北街53号
联系电话:(028)69035097
⑸清泉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清泉镇平安路一段
联系电话:107号(028)83655653-203
(6) 大弯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12
号
联系电话:(028)83680713
七、权力事项类型
即办件
八、办理结果
执照、变更
九、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十、编码
十一、网上预审
是
十二、表格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十三、是否上下协同
否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财务负责人信息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申请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9.“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