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鲁证期货有限公司临沂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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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鲁证期货有限公司临沂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6.24
•【字号】鲁证监许可[2009]44号
•【施行日期】2009.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鲁证期货有限公司临沂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决定
(鲁证监许可[2009]44号)
鲁证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临沂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申请》(鲁期字〔2009〕15号)及相关文件已收悉。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临沂营业部营业场所由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18号变更为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26号天基大厦第六层。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该营业部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且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
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临沂营业部此次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方可完成”。
三、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客户,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持
仓和保证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四、你公司应当持本批复和有关申请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该营业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期货公司许可证申领表》、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到中国证监会换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你公司自领取该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该营业部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