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及民国初期文化政策对美术社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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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初期文化政策对美术社团的作用
满清政权的解体给20世纪初的中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化。

封建王朝的崩溃,民主体制的建立不仅引发了政治制度和经济体系的重大变革,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组织结构,逐渐从以“家”为单位的结合方式转向以“社”为单位的组织模式。

晚清时期,文化社团已初现端倪,但辛亥革命后至1927年,民间社团才得到繁荣发展,无论在数量还是门类上都不可与晚清同日而语,其范围涉及经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艺术等诸多门类。

就美术领域而言,—方面民国早期的文人结社在—定范畴内仍延续了晚清乃至更早的书画雅集形式,另—方面大批有着明确宗旨、纲领、组织架构和操作程序的社团同时蜂拥而起。

如今,民国时期的社团现象已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分别从地域文化、西方思潮、经济诱因、政治环境等角度进行剖析。

然而作为社会普遍存在的组织模式,社团现象的产生不可能与国家策略毫无关联。

可以说,民初美术社团规模化的兴起对近代美术格局乃至美术创作、美术教育机制的确立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那么执政者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对美术社团所持的态度是怎样的?当局颁布政策的动因如何,又出台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对民国早期美术社团的成立有何影响以及它所起到的连带效应是什么……正是上述种种问题构成了本文讨论的内容。

一、社团组织与政府职能分权
目前学术界对社团的定义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区别,但总体看来。

可将其归论为“经过法律手续成立的集体从事经济活动或社会公共事物的社会组织。

包括从事商业经济、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艺术等领域活动的各类社会群众团体”。

它通常是某些社会成员为达到特殊目的或发挥组织功用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参与者在行为目的、志向兴趣、生活方式等方面基本具有一致性。

由于个人在面对社会局势时往往会显得渺小而无力,这就促使人们要求打造一股联合的力量,从而获得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话语权。

当这股力量一旦形成,个人就会通过各种类型的社团组织,更多、更直接地参与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
领域的活动中去,并进一步形成由学术、文艺活动向政治参与、经济互助、群体利益维护、社会公益等领域的渗透。

社会力量的壮大自然会引起统治集团的高度注意,无论是为了利用社团功能以达到国家对各专业的促进,并实现对该领域的控制,还是为了严格限制反政府团体,以及一切有可能危害政府统治的言论和活动,统治阶级都不会对社团现象坐视不理而任其发展。

现代学者在论述社团和政府的关系时提到了‘1分权”概念。

该观点认为社团的发展实际是伴随着政府职能下移而一路演进的。

—方面,政府出于对财政条件和管理范畴的考虑,会将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下放给社团,由社会组织代为行使。

这种权力转移与分割不仅节约了国库开支,实现了发展国家事业的目的,同时也令政府职能在分权的过程中无形扩大化,通过对社团的管理拓宽了政府的信息渠道。

另—方面,由于社团组织缺少活动经费、社会地位和权力,这就促使它们需要借助政府资源来获得自身的发展。

如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在政府系统中的威望和关系以及组织的活动经费等等。

这就致使社团并不去要求摆脱与政府的附属关系,反而去谋求与统治阶层的合作,力图使自己的民间色彩向半官办性质转换。

当我们把目光投放到20世纪初的中国,就会发现社团这种组织模式的介入开始让社会个体间的结合体现为一种新型关系。

它与生产关系的变革、新思潮的涌入有着必然关联,但这并不仅仅是唯一原因。

我们应该看到。

历届政府的政策驱动对社团发展的趋势变化至关重要。

就文化领域来说,政府通过政策颁布,将社会中分散的学术、文艺力量按照功能划分的原则组织起来,协助政府完成社会教育,研究、交流等文化职能的同时也分担了国家财政压力。

因此对于这类社团,政府采取了鼓励与支持的政策,不仅在国家态度上给予肯定,而且对某些文化社团还提供了财政资助。

当然,也有团体会因其宗旨统治利益的背离,从而削弱政府掌控能力,消解政府权威,为了维护统治地位。

政府对其采取了压制与打击策略。

民国早期,以上海、北京、广州、江浙地区为主要策源地的美术社团勃兴潮流,以及民国中后期,革命性质的社团不断遭到国民政府的查封,遣散就是政府上述两种不同态度的现实反映。

研究美术社团在形成和发展中与政府举措的互动关系是我们得以揭示社团现象深刻根源的前提。

美术社团作为—种社会群体和文化载体而存在,它涵盖了丰
富的社会文化内容,充当着特定的社会角色,因此也就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思想文化观念关系密切。

通过对清末民初时期美术社团作纵向的历时性梳理和横向的共时性考察,我们发现社团的存在和活跃程度与该阶段政府策略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这让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有关政策对此时的美术社团确实产生了影响。

二、清政府对社团的管理
晚清时期内忧外困的政治局面是清政府调整社团管理政策的重要原因。

在相继出台的政策刺激下。

社团组织在数量和类型上都获得了长足进步;如果说预备立宪之前成立的社团尚因士多绅少而较少官方色彩,那么此后随着与官、商联系密切的“绅”阶层逐渐介入社团活动,从而使清政府不得不改变以往单一的压制政策。

《辛丑条约》签订后。

清统治集团内部被迫进行重组。

慈禧迫于时势巨变,开始转向扶持具有变革倾向的官员。

思想相对开明的官员入主中枢。

为清政府的决策转变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政治保障。

决策层人员结构的变革意味着统治集团文化观念的重大转变,极大程度左右了晚清社团管理政策的演变轨迹。

(一)鸦片战争前的压制策略
政府职能的分权需要统治者开明的政治决策以及对社会力量的有效管理和充分信任。

在民主制尚未形成的封建社会,统治者对民间势力的壮大其实普遍存在—种恐惧心理。

聚众则易生是非,为了巩固王权以维护自己的统治,朝廷眼中自然容不得社会团体的滋生和蔓延,这—点在满清政府的统治方式中体现得愈加明显。

清代以前,中国尚无结社集会的相关法律。

顺治九年以来,鉴于明末党争的教训,清廷于是厉行党禁,对文化结社严格限制。

如顺治九年(1652年),礼部就颁布条文规定:
“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七年之后,顺治帝再次颁布旨谕:
“士习不端,结社定盟,把持衙门,关说公事,相煽成风。

着严行禁止。

以后有犯者,该学臣即行黝革参奏,学臣拘隐,事发一体治罪。


雍正三年(1725年),朝廷又下令规定:
“嗣后如有生监人等,假托文会。

结盟聚党,纵酒呼卢者,该地方官即拿究
申革。

其有远集各府州县之人,标立社名,论年序谱,指日盟心,放僻为非者,照奸徒结盟律,分别首从治罪。


从上述法令可以看出,无论官府还是民间的结社聚党,全部都在政府的打压范围之内。

不仅对社团成员所著文字禁止刊发,还对违反规定者定罪处置。

虽然这时还没有专门、系统的社团管理政策,但清政府残酷的打击与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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