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4门学科课程标准(试用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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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4门学科课程标准(试用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3.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4门
学科课程标准(试用稿)的通知
市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深化课程教材改革行动计划(2004―2007)》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语文课程标准(试用稿)》、《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数学课程标准(试用稿)》、《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英语课程标准(试用稿)》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标准(试用稿)》等4门学科课程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6年秋季招收的新生(综合高中除外)起组织实施。

上述4门课程标准是规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数学、外语和信息技术基础等文化基础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组织教学工作,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的依据。

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及时把发现的问题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报我委职成教处(联系人:戴小芙,联系电话:23116723)或市教委教学教研室(联系人:林德芳,联系电话:62568448)。

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语文课程标准(试用稿)(略)
2.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数学课程标准(试用稿)(略)
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英语课程标准(试用稿)(略)
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标准(试用稿)(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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