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复习:保险法听科笔记(二)(7)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考复习:保险法听科笔记(二)(7)
(二)保险业务的划分
1、分业保险。

《保险法》第90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划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类经营实体,其业务互不交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是一种风险几率投资,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财产保险申请,按照保险领域中的大数法则,承包风险多数出于被保险的标的可能不消赔付的动机,或者出于该险种的保费收入将会大于赔付支出的概算,其保险带有必然的或然性,况且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保险公司承受的风险是可以通过时间的推移而消失的。

所以,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几率虽然较大,但是风险的期限较短。

而人身保险公司接受客户的人寿投保,则是必然要兑现的给付,无论被保险人是生是死,到了必然的期限或者发生了必然的事实,保险公司都要按照保险协议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只有将收取的保险金加以妥善的经营获利,才能满足将来的给付。

如果保险公司的业务混同,经营财险的公司也经营寿险,这两种保费收入也混同运用,该保险公司的资产运营发生危机的可能将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很快丧失赔付能力,从而导致保险业的信用危机。

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业混业经营产生的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需分业经营。

2、再保险。

《保险法》规定,经保监会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分业经营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

再保险需要签定协议,协议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方称为分出公司,一方为分入公司。

再保险协议的标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补偿责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变乱的损失补偿,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约定的补偿。

再保险与投保人没有直接关系,分入公司只能请求分出公司给付保费,而不得请求投保人直接给付保险费;投保人只能请求分出公司(与之订立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三)保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功能是应付危险发生时对客户的补偿,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客户的给付。

对保险公司而言,各种财产危险是客不雅存在着的,要发生只是迟早的事,(而人寿保险的条件更是随时间的过去而必然达到),保险公司对此要准备足够的资金,来应付这些支出。

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就可能大幅度地流入其他投资项目盈利,或者用于其他领域,这对维持保险公司充足的补偿能力和给付能力是个威胁。

因此,《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保险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

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准备金提取之后,应当别离留存,不得挪用作投资,也不得彼此挪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